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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離婚欺詐錢財之徒應受法律嚴懲

蔣萌

2017年03月01日16:05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用離婚欺詐錢財之徒應受法律嚴懲

背景:鑒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引發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上述司法解釋的補充規定,新增兩款規定,明確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同時下發有關通知,要求各級法院正確適用補充規定,在家事審判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

錢江晚報發表魏英杰的觀點:補充規定的最大亮點,是對涉及夫妻債務案件的債務性質作出細化,將不受法律保護的虛假債務、非法債務排除在外。現實中,夫妻一方遭遇“被負債”,往往是虛假債務或非法債務被地方法院不當認定所致。同時也要看到,“24條”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仍然具有合理性和現實針對性,法律也要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法律的公平公正,還有賴於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實際上,不少“離婚被負債”案例的出現,和“24條”並無直接必然關系,而在於法院審理環節存在問題。如法官簡單、機械地採信單方証據,從而粗率地作出判決,等等。“離婚被負債”不公,“假離婚逃債”也不能縱容。最高人民法院對“24條”增加條款規定后,在司法實踐中,仍需要法官依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仔細甄別債務性質,公正作出判決,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小蔣隨想:“離婚被負債”是坑原來的配偶,“假離婚逃債”是坑債權人,無論是哪種情況,離婚都成為一種損人利己的工具,而不是單純的夫妻散伙。既然是損人利己,必然侵害某一方權益,存在欺詐與失信丑行,法律在維護被侵權方權益的同時,是不是也該考慮對侵權方、造假者給予相應懲處?這一點很重要。因為,在以往的案例中,如果欺詐得逞,欺詐方必然不當得利﹔就算欺詐失敗,欺詐方頂多是在道德層面被吐槽,不會受到實質損失。正因如此,一些人才有恃無恐地玩欺詐的把戲。在構建誠信社會的過程中,在強調法治的背景下,對失信與妄圖玩弄法律之人,顯然應給予嚴懲。否則,欺詐不受懲,如何體現法治的公正性?難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人才爭奪戰”會否淪為金元對決?

背景:“挖走這些人才,就是在掘人家的‘命根’!”日前,在教育部召開的中西部高等教育振興計劃工作推進會上,針對東部高校向中西部高校挖搶人才的現象,教育部部長陳寶生公開呼吁東部高校對中西部高校的人才“手下留情”。

中國青年報發表李一陵的觀點:東中西部高校之間的人才大戰並非純粹的市場行為,更不能簡單用市場思維來評判。由於地方經濟發展差距以及政府對高校投入的差異,在這場人才大戰中,競爭的雙方完全不在一個層次。而人才流動一旦失序,中西部高校承受的則是人才流失,將因此面臨巨大損失。一些高校被挖得傷筋動骨,甚至出現學科人才斷檔的情況,一些科研經費和項目也因為科研帶頭人的離開而處於停滯狀態,造成高等教育生態不斷惡化。所以,在無法縮小地區經濟發展差異、無法迅速提升中西部高校人才吸引力的情況下,不能放任東部高校肆意爭搶人才,必須對中西部高校進行特殊保護。應該看到,公開呼吁也好,“求情”也罷,都難給高校間人才大戰降溫。對此,一方面是要改變以高層次人才數量為依據的評價機制,降低東部高校挖搶人才的意願。另一方面是要在政策、資金分配等方面給中西部高校更多支持,幫助其提高穩住人才、吸引人才的實力。這樣才能平衡好人才自由流動與高等教育生態健康的關系。

小蔣隨想:人才爭奪糾紛存在於很多行業。比如,民營航空公司出高價挖國企航空公司的優秀飛行員,民營醫院給予優厚待遇“吸引”公立醫院經驗豐富的醫生,本例則是東部高校到中西部高校搶人才。對人才而言,誰家給予的待遇好,誰家提供的上升空間更廣闊,誰家的名頭更響亮,自然“身心皆向往”。此時,和人才講情懷與奉獻,不能說一點效果沒有,但終歸效果有限,還可能觸發市場主導、選擇自由的神經,引發口水戰。如果某些人非要堅持“市場原教旨主義”,希望留人的單位很可能對挖人的單位開出高額“轉會費”。而且,各單位在初始招錄人才時,會與人才(尤其是具有潛質的人才)簽訂“必須為單位服務滿多少年,提前解約要支付多少違約金”的條款。換言之,如果完全不講情懷與體諒,隻會轉向赤裸裸的金錢交易。倘若真出現這種狀況,挖人的單位與想跳槽的人才恐難抱怨,因為他們自身往往也是以“優厚條件”作為聯姻前提。最矯情的狀況是,你和對方講情懷,對方和你講市場,你和對方講市場,對方和你講情懷,“理”怎麼可能都讓一方獨佔?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