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條文之中。但是,由於並沒有細化法律責任,也沒有附加具體的實施細則,這一規定一直面臨落地難的尷尬。(1月17日《法制日報》)
很多時候,我們都認為孝敬父母還有時間,甚至下意識地感到自己忙於生計壓力大,盡孝不在一時一刻,也不在乎方式方法,還有機會,但久而久之,父母的感情需要和精神養老被漠視,甚至許多人最終卻留下了“子欲孝而親不待”的遺憾。
感恩和孝順父母是人之常情,也是做人的起碼修養。其實,孩子走上社會,父母對他們並沒有過多的要求,能回家父母就很開心了。所以,對於一個思鄉心切的人來講,經濟條件和收入水平、存款多少之類的因素,本不應成為阻止回家的羈絆。雖然說,現代社會是匆忙的,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除了以各種忙碌的理由冷落父母之外,真的連“回家看看”的時間都沒有了嗎?
一段時間以來,圍繞子女“常回家看看”出現了兩種聲音,反對者說,將不具操作性的道德義務入法,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而贊成者則認為,倫理道德的要求無關法律效力,也無損法律的權威性,更多的體現了法律的指引、教育作用。
其實,對於大多數不能“常回家看看”的子女而言,生活上的壓力、經濟上的負擔等現實問題,都是可以克服的,但時間卻往往是捉襟見肘的。有調查顯示,七成民眾表示“工作忙沒時間”難以做到“常回家看看”,這與帶薪休假的落實率還不足一半也正相呼應。可見,要真正解決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的問題,還得在保障人們的帶薪休假、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假等正常的休假權上狠下工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