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贗品,輸掉的是情理

周磊

2016年12月21日15:11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剛挂出5小時,即有超過2000次圍觀、3次出價,商品價格由350元上漲至450元。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12月20日,河南省宜陽縣人民法院“司法網拍”上挂出的拍賣物品——“扣押杜曉琴高仿LV包一個”,引發網友關注。明知該物品是“高仿”的假貨,法院可以進行拍賣嗎?(12月21日《北京青年報》)

不論法院在拍賣被執行物時,有無標注“高仿”字樣,公然促使贗品以司法拍賣的方式再次流向市場,這於情於理人們內心都是難以接受的。不否認,高仿商品亦有其價值所在,但當作為被執行物,且由法院這一“特殊主體”擔任拍賣師時,一切就顯得不合“常情”,有違“常理”。

網絡司法拍賣作為一種新生事物,有著傳統司法拍賣無法比擬的優勢。正因如此,將債務人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后將價款交付債權人,逐漸成為法院維護債權人權益的有效途徑。然而,近年來法院在資產處置,特別是司法拍賣環節也是問題不斷。本案中,法院明知被拍賣的LV包是高仿貨,仍然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並以公告裡注明是“高仿LV”作為“不存在欺騙競價者”的解釋,的確是履行了公開透明的原則,但其實真正的症結並不在於此。

現行法律對於法院拍賣贗品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法院作為國家司法公正的代表,以公開競價的形式來拍賣事實上的假貨,既不利於司法公正的正面導向,也存在置競拍者個人利益於不顧的嫌疑。依照《行政處罰法》等規定,假冒偽劣產品應被行政機關罰沒,而不應再流向市場。法院有無踩線,這個問題值得商榷。

法院公開透明地拍賣贗品名包,可以最大化地挽回債務人的經濟損失。但在實際拍賣工作中,有些地方往往出現低估賤賣、縮水貶值、暗箱操作等問題。真品與贗品的價值與價格各是根據什麼標准來評估的?拍賣物價格定低了,對被告不利,對法院來說也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定位。反之,如果定高了,則對原告不利,也會讓競買人利益受損。這就要求,競拍物品應有一個合理的鑒別定價機制,而不是法院酌情自行定價,否則有失公允。

被執行人交不上被執行款,將其物品拿出來合理定價、競價拍賣,一來可以最大限度追回債務人的損失,二來也是對被執行人利益的保障,這本身無可厚非。可問題是,公示高仿標識並不能成為“願者上鉤”的籌碼。即便競拍者明知所拍物品是贗品而執意競拍,也不能改變法院將某種風險轉嫁給他人的本質。高仿名畫、高仿名包、未經檢驗的名酒等等,不但可能給競拍者造成經濟損失和健康風險,更是對名牌商標名譽的無形侵害。這起事件中,明顯就存在侵害LV商標使用權人合法權益的嫌疑。

由此可見,法院拍賣高仿名包必然會招惹非議,因為它偏離了社會情理的正軌。當然,任何一個制度都需要逐漸發展、逐漸成熟的過程,網絡司法拍賣也不例外。當務之急是,通過不斷完善相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制定、落實相應拍賣規程,加強監督等手段,將陽光司法之路走得更加穩健。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