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對代表採取措施的許可程序需要完善

朱恆順

2016年11月18日07:58  來源:京華時報
 
原標題:對代表採取措施的許可程序需要完善

  有必要對代表法等法律法規作出完善,進一步明確司法機關提請對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申請時必須遞交的材料、人大審議的時限、審議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內容。

  西安臨潼區人大代表張華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臨潼區公安分局自10月9日向區人大常委會申請對其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一個多月未獲答復。媒體11月16日報道后當天,區人大即許可對張華採取強制措施。

  人大代表身份不是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和擋箭牌。相反,人大代表必須是遵守憲法法律的模范。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別保護權和依法打擊犯罪之間,本質上不存在矛盾。在實踐中看,多數地方人大都能依法許可對確有犯罪事實的代表採取強制措施,因人大代表身份而逃避了刑事追訴者,是非常罕見的。

  不過近年來,司法機關申請許可對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時,也時常遇到一些“特殊情況”。比如,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先是作出了不予許可的決定,后來又許可同意,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則遲遲不作出決定,等等。

  出現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都在於相關的程序性規定欠缺。法律只是規定了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但人大主席團或者常委會在多長時間內予以許可、許可的程序、司法機關在申請許可時需要提交什麼材料、如果人大不予許可時可採取什麼救濟措施等都沒有規定,這是實踐中出現一些特殊情況的主要原因。

  以本案為例。根據慣例,縣級人大常委會都是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舉行常委會前,一般先要經過人大常委會黨組會、主任會議等程序,對於10月9日收到公安機關的報告,在一個多月內沒有開會審議,臨潼區人大常委會並非違反了法律規定,甚至不能說有明顯不妥的地方。何況,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認為公安機關遞交的材料不全,不符合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應當苛責區人大常委會。實踐中,各地人大特別是市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也極少單獨召開特別會議研究對一個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的問題。對代表採取強制措施的申請,都是在司法機關遞交申請后的下一次常委會審議。

  另外,實踐中一個普遍的問題是,司法機關在申請對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時,遞交的材料往往非常簡單,有的只是一兩句話,沒有任何理由和事實証據。在人大開會審議時,也不派員出席作出說明,這也給人大審議制造了不少困難,這是有些組成人員在表決時投反對票的重要原因。

  因此,有必要對代表法等法律法規作出完善,進一步明確司法機關提請對人大代表採取強制措施申請時必須遞交的材料、人大審議的時限、審議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內容。隻有這樣,類似爭議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