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無理由退貨需更細致標准

史洪舉

2016年09月29日09:10  來源:北京晨報
 
原標題:無理由退貨需更細致標准

  以明確的標准最大限度壓縮商家有利己沖動的“自我裁量權”,讓七日無理由退貨權處於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中,讓消費者便捷、安全、明白、無憂、不打折扣地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

  國家工商總局27日公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明確商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9月28日《光明日報》)

  七日無理由退貨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對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倒逼經營者提高商品及服務質量不無益處。但由於缺乏可操作的判定標准及履行程序,以致實踐中效果不彰,未能有效保護消費者權利。此次意見稿對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均作了規定,付諸實施后,應該能夠避免扯皮,讓無理由退貨權落到實處。但筆者認為,還有必要對相關問題從保護消費權利的角度進一步明確,讓消費者享受到無水分、無折扣的無理由退貨權。

  網絡購物時,人們經常看到商品頁面有“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或類似標示,但至於該商品是否屬於不適用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基本不清楚,全憑商家說了算。意見稿規定了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經消費者確認可不適用退貨的范圍以及擬退貨商品的完好標准。應該說已經相當細致,但仍有必要強調,除明確列舉的商品類型外,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擴大適用范圍,規避應承擔的責任。

  此外,根據意見稿,消費者用信用卡支付並被收取手續費的,商家退款時可不退回手續費,被免除手續費的,商家退款時可扣除手續費。而且,消費者參加滿足一定條件免運費活動,退貨后不能達到免運費要求的,商家退款時可以扣除發貨運費。該規定可避免部分消費者濫用退貨權,肆意退貨加重商家負擔。但嚴格來講,免運費屬於商家為擴大銷量應承擔的經營成本,尤其是,多數銀行或快遞公司對商家均有手續費或運費優惠,讓消費者按市場價或商家自定的價格承擔費用,等於讓商家可從退貨政策中獲取收益,與無理由退貨政策的初衷有悖。

  再者,按照意見稿,商家應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內退款,且可另行約定退款方式。這忽略了復雜多變的現實,難以避免部分無良商家故意拖延收貨,或者有詐騙者以另行約定退款為由向消費者發送帶有病毒的鏈接進而竊取信息實施犯罪。對此,應要求隻要退貨快遞到達商家或快遞員第一次聯系商家時,就開始起算七日的退款期限。並限定商家通過網絡平台指定的或原支付方式退款。

  最后,務必克以網絡交易平台日常檢查巡查義務和先行賠付或兜底賠償義務,並盡量提高技術含量和技術支撐。這樣一來,才能以明確的標准最大限度壓縮商家有利己沖動的“自我裁量權”,讓七日無理由退貨權處於公平、誠信的交易環境中,讓消費者便捷、安全、明白、無憂、不打折扣地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