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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長騙房補不追究刑責,為什麼?

蔣萌

2016年08月29日15:54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副司長騙房補不追究刑責,為什麼?

背景:近日,人社部黨組發布了《關於專項巡視整改情況的通報》,披露這樣一件事:原任政策研究司副司長,去年因騙取住房補貼16.5萬元,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並被免職。兩個月后,該官員轉任勞動保障報社副總編輯,行政級別仍是副司級,工資待遇大幅提高。目前,人社部已免去其職務,由勞動保障報社為其安排專項性工作,執行五級職員相關工資待遇。

新京報發表徐明軒的觀點:這位副司長騙取住房補貼16.5萬元,為何之前隻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沒有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騙取國家包括住房補貼在內的各種補貼,數額較大的,已然符合“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共財物”這個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量刑范圍應該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個已經涉嫌詐騙犯罪的行為,當時為什麼沒有移送司法機關,而是僅做了黨紀政紀處分?希望相關部門能向社會主動澄清,或者已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決定不立案的,請司法機關闡明其中緣由,避免對於司法公正的不必要誤解。其次,因騙取住房補貼被免職,之后火線平級復出,這種“輕罰”也違背紀律處分的初衷。《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要求,被免職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黨紀國法面前不應該有“做老好人”的幻想,該處罰的就應該處罰到位,該移送司法機關的就應該移送司法機關,否則國法剛性不存,黨紀剛性不存。

小蔣隨想:作為研究有關政策的副司長,當事官員竟然騙取住房補貼16.5萬元,主觀惡意性大,是典型的“懂政策並鑽政策空子”。對於這樣的違紀乃至違法者,本應從嚴從重懲處,以儆效尤。可到目前為止,給人感覺處罰手軟。當事人第二次被免職,很難說不是因為有關方面難抵外界質疑與壓力。然而,后續處理仍看不出“嚴厲”——“為其安排專項性工作”語焉不詳,此人仍享受五級職員工資待遇。這樣的處理難以服眾,有悖於全面從嚴治黨、嚴肅整頓吏治的高層方針。群眾會想,涉嫌刑事犯罪隻被給予黨紀與政紀處理,是否避重就輕?在全面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背景下,本案是否摻雜了“關系人情”因素?有關方面應對此作出禁得住考量的解釋。必須指出,法律的嚴肅性,行政的公信力,需要依靠一個個案例、點滴的具體行動加以樹立。隻有對某一性質的問題樹立統一的評判與處罰標准並切實執行,才能使人們對某種行為的后果有明確預期。如果同案不同判,或者雖有法規卻未必執行,必然會產生隱患和爭議。

背非名牌包者也應獲得“無損安檢”

背景:9月1日起,南京地鐵全線121個車站安檢都將“逢包必查”。但地鐵方面給名牌包包留了個特別的口子——免過安檢儀。昨天消息一出,輿論嘩然。南京地鐵方面昨天下午回應稱,“名牌包免過安檢儀”並不是說免檢,而是不強制一定要通過安檢儀,可以採取開包檢查的方法進行人工安檢。

新京報發表劉雪鬆的觀點:從純安全的角度來看,名包與草包,在夾帶危險品的功能上,並沒有絲毫的區別。有的只是習慣認知中的概率。而這個主觀判斷的概率,恰恰來自不同的人,隨身所帶的包的貴賤。它給人造成的印象是,越背不起名包的,越不安全。實際上這種思維,即便撇開它可能涉嫌的身份貴賤與財富多少的歧視,撇開人與人應該平等的法律訴求和人性訴求,單從最終可能導致的結果來看,也是不科學、不嚴謹的。南京地鐵方面給名包框定的標准是什麼、品牌又有哪些,這得說清楚。對於山寨的LV,安檢人員是否有能力一眼認出,這也是一種考驗。再者,如果十之八九皆名包的時候,這次增加的209台安檢設備,也得考慮閑置問題。還有,增加的2000多名安檢能否忙過來,這也得打一個問號。不要小瞧了一項奇葩新政,可能帶來的副作用。節操掉了,安全檢查的底線就掉了。茲事體大,何智以安之。

小蔣隨想:這事涉及另一個問題——相對於人工安檢的“小心”,通過安檢儀可能會損壞乘客的包包。由此不禁要問:如果在安檢過程中,乘客的行李遭遇損壞,地鐵方面會如何處理,是否會給予“合理賠償”?如果賠償與否並不確定,難道便宜包活該被“蹂躪”,名牌昂貴的包就“應該”受到呵護?如果拿著非名牌包的人同樣要求不過安檢儀,隻接受人工安檢,地鐵方面會不會同意?如果大家都要求自己的行李接受人工“小心檢查”,地鐵方面怎麼辦?這不是公眾矯情,而是基於,任何公共政策的實施、涉及公共服務的規定,都必須考慮公平性與社會效應,不能見人下菜碟,或以貧富區別對待。安全面前無小事,不能在安檢上搞“雙重標准”,公共服務提供者對乘客與他們的行李必須一視同仁。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