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接打電話、觀看電視,並非開車習慣問題,而是已經違反了交通法規的規定,屬於違法行為,應當納入交通違法處罰的范疇
哪些行為會影響到行車安全?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聯合問卷網對2000人做出的一項調查顯示:接打電話佔首位(83.4%),接下來是——吃東西(64.3%),開車抽煙(56.3%),司機與旁人聊天(54.8%)。對於開車不文明的現象,63.0%的受訪者認為應當嚴厲處罰,包括罰款、扣分等﹔35.5%的受訪者認為交警遇到制止即可,不用處罰(7月19日《中國青年報》)。
這項調查源於網絡對浙江杭州一司機開車時吃冰棒被交警罰款100元、扣2分的熱議。從調查的情況看,應不應該對此類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進行處罰,意見並不一致,但認為應當嚴厲處罰的佔到了三分之二以上,表明行車安全無小事已經成為大多數人的共識。
與酒駕、醉駕、闖紅燈、超速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相比,很多人認為接打電話、吃東西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是開車習慣不好、行為不文明,隻需加強教育,運用道德標准予以調整即可,並沒有從這些行為的違法性上來予以分析。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3款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違反此條規定的,就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從這裡就可明確知曉,開車接打電話、觀看電視,並非開車習慣問題,而是已經違反了交通法規的規定,屬於違法行為,應當納入交通違法處罰的范疇。跟查處不系安全帶這一違法行為一樣,當前要查處開車接打電話等違法行為,主要依賴人工路面查處,但由於警力不足等問題,造成對此類行為查處力度不大,久而久之,讓一些人產生了這些行為並不違法的錯覺,最后甚至將之歸結為習慣問題。
這種認識上的誤區,應當通過法律的執行和宣傳予以扭轉。首先,應當明確執法的依據。法規列舉了開車接打電話和觀看電視兩種情形,還有哪些情形屬於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需要進一步予以明確,比如,開車時吃東西、抽煙等。這一規定如果不明確,可能在執行過程中會對同一行為作出完全不一樣的認定,既影響執法的權威,也不利於公眾對自身行為是否違法的普遍認知。去年下半年就有一張“開車挖鼻孔”的罰單在微信朋友圈被傳開,不少人信以為真,最后交警部門出來辟謠才知是有人惡搞。假如法律法規對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界定得很明確,那這類“開車挖鼻孔”罰單式的謠言就不會有傳播的市場,反之,這類市場有多大,表明公眾對這一標准的認知就還有多麼模糊。
其次,處罰的標准應當統一。交通安全法第90條規定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罰形式有兩種:處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不少人提出應當罰款、扣分,可這並不符合法律最初的功能——教育為主、處罰為輔。但到底採取何種形式,執法機關應當有統一的標准,盡量壓縮自由裁量權的空間。對這類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初犯者可以警告為主、但需記錄在案,下次再犯時就應考慮罰款、扣分了。隻有執法的依據和標准清晰明確,機動車駕駛人才不會無所適從,執法人員在面對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時也會更加理直氣壯地開罰單,公眾在面對此類調查時也不會有如此大的分歧,開車吃東西被罰就不會再成為網絡熱議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