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变种试用期”的危害不可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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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一种名为“变种试用期”的扭曲现象正在就业市场悄然蔓延。企业以“试岗期”“见习期”等名义,要求求职者“无薪试岗”;以“新岗位考察期”的名义,将劳动者的试用期一再延长;或是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找借口辞退员工,重新招聘新人,循环使用廉价劳动力。这些看似创新的用工策略,实则是对劳动法规的公然违反,是对劳动者的制度性剥削。
“变种试用期”的本质,是用人单位将用工成本与风险单方面转嫁给劳动者的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许多企业恰恰利用这“百分之八十”的规定,甚至公然突破“百分之八十”的底线,以低于正常水平的薪酬获取劳动力,并在试用期结束前以“没有达到公司要求”“与岗位不匹配”等模糊说辞终止劳动关系,从而维持低人力成本运营。
“变种试用期”现象折射出劳动力市场权利结构的失衡。劳动者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和转行人员,往往缺乏议价能力,不得不接受苛刻的试用条件。而监管的滞后,也为这种变相剥削的滋生留下了空间。劳动行政部门对“变种试用期”的认定困难、处罚力度不足,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远低于其获得的不当利益。
“变种试用期”的泛滥正在侵蚀社会人力资本的基础。企业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获取短期人力成本“优势”,就会减少对员工长期投入的培养,最终损害的是企业的创新能力和长期竞争力。同时,这种用工模式也在加剧劳资之间的不信任感,削弱劳动者的职业认同和组织忠诚,形成恶性循环。
破解“变种试用期”困局,需要多方合力。
监管前置。监管部门及时更新劳动监察标准,明确将各种“变种试用期”纳入规制范围,加大对辖区内企业“知法、守法”的普法力度。同时,畅通劳动者投诉举报渠道,将专项执法行动与常态化巡查机制相结合,对滥用试用期的企业依法严惩不贷。
有所回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变种试用期”的违法性质,分类列举需要予以规制的“变种试用期”的具体表现;通过指导性案例、入库案例的形式,明确企业与劳动者各自需要承担的证明责任,以减少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对于企业而言,守法经营是规避人力成本的前提。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审查用工流程,确保所有的“试岗期”“观察期”的设置都合法合规。企业管理层必须从根本上认识到,摈弃短时的投机行为,转向长期主义的人才观,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劳动者个人更应当注重提升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入职前要审慎审查劳动合同,对于“见习期”“超长试用期”“二次试用期”等违法试用情形要果断拒绝;入职以后,保留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工作记录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理性维权。
劳动不仅是谋生手段,更是尊严所在。当每一个劳动者都能获得尊严,当每一份劳动契约都承载着平等的尊重,我们的社会才能真正夯实公平正义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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