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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该高不可攀

蒋萌

2018年01月26日16:4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该高不可攀

背景:广东两会正在召开,民革广东省委日前提交提案指出,反家暴法实施近两年,可目前家暴现象依然高发。以深圳为例,2016年4月至今,深圳市公安局共受理家庭暴力案(事)件8990宗,提案建议降低“人身安全保护令”取证门槛。

新京报发表张海英的观点:取证门槛偏高,成了该“保护令”发出率低的重要牵制因素。从司法实践看,想要证明家暴行为,一般需要出警记录,配套相应的病历或伤情鉴定书等。即便有这些证据,据说有的法官还认为一次行为构不成家暴,需要反复多次固定证据。现实中,很多家暴的受害者,本就缺乏收集证据的意识。如果受理法院要求提供过多证据,难免会增加取证难度。提案中建议,将报警记录、看病记载等作为申请“保护令”的证据;适当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由家暴问题专家帮助法庭查清事实等。这些建设性意见,值得参考借鉴。窃认为,还应当从反家暴法实施以来的实践效果来总结经验和教训。目前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取证门槛的高与低,主要由审理法官说了算。事实上,究竟门槛定多高才好,如何有效发出“人保令”,这些问题大可通过实践总结来循序摸清,对症下药,让“人保令”真正发威。

小蒋随想:“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换言之,“保护令”都与因家暴引发的离婚案有关。对受害人而言,家暴往往是常态的,离婚是出于忍无可忍。那么,会不会有小夫妻只是小打小闹、意气用事就申请“保护令”?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但不能以这种可能给裁定核准设置过高门槛。事实上,“保护令”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还给予了“后悔权”——如果“保护令”生效后15日内,当事人没有提出离婚诉讼,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反倒是,若没有及时批准“保护令”,可能令当事人受到更严重的家暴伤害。必须指出,该不该离婚,是不是出于冲动,有无达到伤害人身安全的程度,理当根据当事人的身心感受而定,而不是凭别人想当然。“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避免当事人遭遇再次伤害,若有法官认为一次伤情鉴定还“不足以”构成家暴,恐怕是对保护令初衷的误解,表明其同理心可能不足。与其说应降低取证门槛,倒不如说保护本该平易近人。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俊彤(实习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