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是否围殴,何不依法公布执法记录

17日,网传江苏常州市61岁农民工唐九林在讨薪过程中“被警察围殴致死”。不过,其在场工友表示,唐九林被警察拖拽时突然瘫倒,未看到警察有殴打动作。对此,金坛区公安局官微“@金坛警方”通报称,唐九林被警方依法带离时瘫坐在地,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猝死;其女儿等四人因“编造、传播警察将农民工活活打死等虚假信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月23日中国广播网)
唐九林在讨薪过程中遭遇警方行政执法,确切说,是遭遇对他采取强制带离的行政强制措施,一处弱势,一处强势。唐九林突然死亡,由此引发的权益纷争,举证责任分配,所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对此,《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唐九林究竟是如家属所称“被警察围殴致死”,还是当地警方通报所称“被警方依法带离时瘫坐在地……猝死”,以及唐九林本患有心脏病(此患病说法唐九林女儿不认同)?其实,孰是孰非,只要当地警方出示证据,将执法记录一公布,真相即水落石出。
可是,唐九林女儿表示:“他们多次要求查看警方执法记录仪均遭拒绝。”当地警方既拒不依法公布执法记录自证清白,人命关天的,又怎能怪罪突遭丧亲之痛的家属疑心唐九林系被警察围殴致死呢?连《行政诉讼法》第34条都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当地警方既不公开执法记录,又凭什么说唐九林不是死于警察围殴呢?而若当地警方能够依法及时公布执法记录,又何来家属疑心唐九林之死别有蹊跷,所谓“编造、传播警察将农民工活活打死等虚假信息”呢?
“大道不畅,小道飞扬”,谣言止于信息公开透明,本是经一再申述的常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当然,即便唐九林确非死于警察围殴,他本也患有心脏病,而由于警方执法不当,如在场工友所称:“先是两名警察押着他的胳膊,因为唐九林一直挣扎,又有两名警察上前扣住唐九林的脖子往车上拽”,即野蛮执法行为诱致唐九林突然发病死亡,那么,当地警方也是其咎难辞,理当对此执法过失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可能,这也正是当地警方拒不公布执法记录的原因。
当地警方与唐九林家属,本是唐九林突然死亡一事所引发权益纷争的双方当事人,并非置身事外,立场超然,而是利害攸关。那么,当家属因其不公布执法记录而疑心唐九林系被警察围殴致死,进而上网发帖,当地警方就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名目对之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又何谈处事之客观公正?又岂可把死者家属、维权群众,视作犯罪嫌疑人对待呢?如此“高压”态势,未免过犹不及,只怕更是会引发公共信任危机。在唐九林之死究竟是否警察围殴所致问题上,这般做法,不啻是在自己往自己脸上抹黑,只怕会越抹越黑越洗不清。
文/于立生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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