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上往来]“母女骗保获刑”警示了什么?

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12月18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给有些人敲响了警钟。
用亲人的社保卡买药,怎么就获刑了?有人为这对母女打抱不平,有人看出来更深层的问题。
用家属医保卡被判刑冤在哪?
范子军
按照最初的政策设计,医保卡应被持有人专用,其他人冒用则违法。如此看来,邹某母女俩获刑是“罪有应得”。但笔者认为,不仅判决本身的适当性值得商榷,而且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已经明显不合时宜。
我国《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规定,即对违法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处罚。邹某和女儿不仅退缴“赃款”11376.64元,而且被诸暨市人社局处以双倍罚款22753.28元。在此情况下再施以上述刑事处罚,重复处罚的合法性显然存疑。
“社保卡专人专用”规定的合理性一直遭到质疑,因为从本质上说医保卡里的钱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只是由医保系统统一代管而已,使用家属医保卡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共享,压根儿扯不上诈骗行为,事实上湖北、四川、广东等不少地方早已出台了医保卡家庭成员可以互联、通用的政策规定,只不过细则各异而已。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罚款,对邹某母女来说都显得很“冤”。
正如有网友指出,医保面上实行的是全民统筹,对应到点上来说就该是“家庭统筹”。因而,这一个案背后最值得拷问的是,要尽快结束当下各地政策不一的状况,出台全国统一规范的“家庭统筹”、“一张卡”家庭医保制度,不仅使医保政策更加合理、完善,而且确保政策法规的普适性。
不可忽视冒用社保卡案的制度性原因
魏文彪
如果是单纯利用亲人的社保卡到药店刷卡买药,只动用卡内资金,国家的利益并未遭受损失。但是,如果到医院门诊配药或住院治病,使用亲人的社保卡,而亲人的社保报销比例更高,则意味着国家利益要因此遭受损失。拿发生在浙江诸暨的该起案例来说,据报道,邹某只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费报销比例较少,而丈夫老周的社保卡能报销不少医药费。邹某便让自己的女儿,拿着老周的社保卡到医院配药。虽然自己省了钱,但是国家的利益遭受了损失。
按照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此案中,邹某及其女儿在老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社保卡,冒用其名义,报销药费超万元,符合法律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素。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邹某母女处以刑罚,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此案的发生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前社保制度存在的体制性问题。如果邹某的社保报销比例与老周的社保报销比例一样高,其也就用不着再费周章。实际上,不同的人群理当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不应因人群身份不同而存在差别,这是保障社会公平的题中之义。
此外,进一步提高医保报销比例,让所有的人群都看得起病,实现有病能医,才能让民众享受到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健康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各类社保诈骗案件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促进社会和谐。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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