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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2.5天小长假不能止于鼓励

2015年12月15日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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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落实2.5天小长假不能止于鼓励

  国务院办公厅今年8月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优化调整夏季作息,让职工将周五下午与周末相结合形成2.5天的小短假。自11月以来,河北、江西、重庆等地已经相继出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2.5天休假模式。(12月15日中国新闻网)

  自从8月份《意见》下发之后,2.5天小长假就饱受质疑。质疑主要集中在,在目前许多单位双休尚且无法保证的情况下,2.5天小长假只能沦为国家机关或某些事业单位的特权及福利,很难被企业单位,尤其民营企业单位工作者享受到。况且,有专家也指出,2.5天小长假存在着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无疑使得小长假的落实更为困难。

  在目前的官方表述中,对于2.5天小长假的态度,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政府,采用的字眼都是“鼓励”,也就是说,政府仅仅提供一种选择的可能,一种倾向性的指导,具体的落实及实践由具体的单位自行定夺。

  当然,以鼓励为主的态度,也是政府在实际情况下的最优选择。就目前来看,我们社会还不具备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采行2.5天小长假的条件,所以,为今之计,只有徐徐图之。

  然而,即便如此,在“鼓励”之外,政府应有更多的作为,落实2.5天小长假不能止于鼓励。

  鼓励,固然是一种考量现实之后的理性选择,但是,鼓励实际上也是一种放任,放任这一事关劳动权与休息权的事宜由用人单位自身定夺。而我们的现实是,许多用人单位尚且做不到落实现有的双休。显然,放任2.5天小长假由用人单位自行定夺,将愈发加剧不同劳动者休假权的不平等。

  在此,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虽然政府有关部门三令五申,2.5天小长假不是增加假期,而是将周五下半天工作时间调整至周一至周四,以保证原有的工作时长。也就是说,2.5天小长假不是福利,而是调休。但是,就现实而言,这种说辞颇显无力,2.5天小长假很难不被异化为福利,异化为某些单位人可以享有的特权。就此而言,鼓励或放任有条件的单位落实2.5天小长假,无疑是放任一些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率先为员工谋取2.5天小长假的福利。

  所以,政府应在鼓励之外,更有作为,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2.5天小长假之外,为没有条件的单位消除障碍、创造条件,包括制度条件、法律条件以及商业条件等等。

  所谓制度条件,是指进一步优化社保制度、就业制度等等事关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制度,提升企业单位的生存能力,为企业实行小长假免除后顾之忧。所谓法律条件,是指调整法律法规,解决单位实行2.5天小长假的法律难题。所谓商业条件,是指优化商业环境,降低企业依靠剥夺员工休假权来提升业绩的冲动。

  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切实负起监管的责任,保证每一个劳动者享有同等的休假权,保证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的阳光能普照于每一个公民的头上,保证目前休假权的不平等鸿沟逐步缩小,而非因2.5天小长假的出现而增大。

  换言之,落实2.5天小长假,政府不能止于鼓励,应更有作为,而其真正的含义,是借助落实2.5天小长假的契机,敉平目前劳动者休假权不平等的鸿沟,营造一个权利平等的就业环境。

  文/岳乾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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