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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思蓝:“掏鸟被判十年”是一场情与法的博弈

2015年12月03日14:51 |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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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穆思蓝:“掏鸟被判十年”是一场情与法的博弈

  有媒体报道称,河南郑州一在校大学生闫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鸟窝抓了16只鸟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人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警方调查称,16只鸟都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2月2日中国新闻网)

  仅仅是因为在家门口掏鸟窝,并将燕隼放入市场进行交易,正值青春年华的闫某等两名大学生就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太高”的感叹实属正常。但是细细思考不难发现,公众的愤愤不平其实是在用个人的社会经验和惯性思维对法律问题进行跨界的情感判断。

  就如公众所说,“在乡村生活的很多小孩,甚至是大人,都曾经有过爬树掏鸟的经历,很多小鸟也曾经拿去市场上交易,都没有被判刑。”那为什么这两名大学生就如此倒霉,不但被判刑,而且量刑如此严重?

  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贩卖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而且从两名大学生出售燕隼的渠道和标明的交易价格等诸多信息,都足以证明他们犯罪的主观故意性,触犯了《刑法》的第341条第1款规定。因此,对两名大学生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非无凭无据。

  珍稀动物是一个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推动文明进程上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很多人的法律意识还没有上升到如此高度,往往被利益冲昏头脑,无视法律,对一些珍稀动物进行大肆猎杀,最终招来法律的严惩那也是罪有应得。

  话说到此,也许依然有人不认同笔者的立场。因为在大部分人的认知中,有很多人曾经都有掏过鸟窝却没有被判刑。甚至说,也许在闫某被判刑的前一秒,还有人正在市场出售燕隼且没有被惩处。法律监督的漏洞所带来的心理落差和相对剥夺感,确实容易让人感到不公。况且,闫某二人的“大学生”身份,也激发了人们对他们“十年寒窗苦读,却因为对法律的无知引来十年监狱之苦”的同情和惋惜。

  但是,在法律面前,任何对法律的“无知”所导致的犯罪行为,都不能成为免罪的挡箭牌。自然法则需要我们遵循,社会法律也需要大家遵守。法律惩处没有身份的高低贵贱之分,行为主体的行为意识等多个方面,才是法律判断的准绳。不管是国家建设的接班人,还是社会发展的管理者,只要触犯法律,都要接受法律的严惩。

  法治型国家的发展是否成熟,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普遍认知度”和“是否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明辨是非”来反映的。如果对事件的判断仅凭惯性思维和个人情感,只会让法治陷入僵局。

  “掏鸟贩卖被判十年”既是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也是一场情与法的博弈。虽然公众舆论以及个人情感不能代替法律做判断,但是法治建设的进程不能就此歇停。如何做好普法工作,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如何完善珍稀动物保护配套措施,未雨绸缪;如何避免机械执法,回归法律本意……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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