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知秋:“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2014年学校放暑假的时候,闫亮(化名)发现自家大门外的树上有个鸟窝,便和朋友王凯(化名)架个梯子将鸟窝“掏了”,里面一共掏出12只雏鸟。闫亮养了一段时间后把这些鸟给卖了,之后他们又掏了另一个鸟窝,这次抓到4只。结果这16只鸟,让两人惹来了牢狱之灾。按闫亮的说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还没褪净的小鸟,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今年8月,闫亮和王凯分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12月2日《北京青年报》)
如果没有这场意外,今年21岁的闫亮还有半年就可以从电子自动化专业毕业,找份工作,然后赚钱养家,缓解父母的压力,给8岁的妹妹买她想要的东西。然而就是因为这个暑假无聊的他掏了16只雏鸟后,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前程,作为农村家庭的长子,这个熊孩子的行为更是毁了整个家庭。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
但是从法律的意义来看,法律对人的行为更多的是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法律制定的本身也是为了通过惩治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究其本身,并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反观这个大学生掏鸟窝的事件,在做出掏鸟窝这个行为之前他并不知道这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掏了鸟窝后也精心喂养,并没有主观故意的猎捕、杀害保护动物。诚然,我们的法律公平正义就在于并不会因为你说你不是故意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但是笔者认为,就因为掏了自家门口的鸟窝被判处10年半的有期徒刑,对一个年轻的孩子来讲太沉重了。生活在农村的孩子,大部分都有过掏鸟窝的经历,谁能说自己在掏鸟窝前就知道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是犯罪行为?就算你有这种意识,谁能保证自己能够准确的辨认出哪些是野生动物哪些不是?
就我们国家而言,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还存在盲区,就算要树立典型,我们也不能让一个年轻的孩子来为制度的不完善买单。就像闫亮的父亲所说:“如果给孩子个教训,他会成长,但蹲十年半监狱会毁了他,也毁了我们这个家。”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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