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观点

人民日报大家手笔:完善司法责任制

陈光中
2015年10月19日03:44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小字号

  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公权力行使坚持“有权必有责、权力受监督”原则。司法权虽有其自身特点和运行规律,但也受此原则约束,理应实行司法责任制,以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法官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对此,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并结合我国实际加以科学界定,既防止怠于惩戒,又防止惩戒过严。一般而言,承担司法责任的情形可分为两类:一是故意违法办案,如接受贿赂或亲友请托而徇私枉法裁判的;二是因重大过失导致发生错案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责方式主要是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无罪处理,事后发现新证据又重新追究原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不能认定为错案而追究法官责任。因为疑罪从无原则本身就存在错案风险,此种情况下如果追究法官责任,就会导致这一原则无法在实践中得到贯彻。

  完善司法责任制,应以法官独立审判为前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独立审判是法官承担责任的前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就人民法院整体而言的,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独立审判地位。从法院内部看,法官行使审判权受到的制约主要是独任制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通常需要经过庭长、分管院长的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为确保审判正确而多年实行的体制,具有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容易造成法院审判主体权力不独立、责任难分明。

  审判是一种定分止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国家重要职能活动,审判主体必须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以中立态度对证据进行调查,并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公正判断。因此,从司法规律上说,应落实法官独立审判的地位和权力。这就要求在法院内部推行去行政化改革。可以考虑改革庭长、院长对合议庭裁判的审批制度,对某些重大案件适当扩大合议庭人数,以庭长、院长直接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形式审理案件。改革审判委员会,适度缩小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使之集中精力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不讨论、评判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应全程记录和签名。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如果发现错判,审判委员根据其在讨论中的表态合理承担责任。当然,在加强法官审判独立性的同时,也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法官审判的监督,在独立与监督之间取得平衡。

  完善司法责任制,应以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为基本条件。目前,我国法官管理体制是单一行政管理模式,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较低,导致一些法官缺乏职业荣誉感,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司法人才。因此,应完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首先,对法官实行不同于公务员的职业准入制度,使法官的业务职称与行政级别脱钩,尊重司法工作规律和法律职业特点,实行专业化职务职级晋升办法,适当延长法官退休年龄,提高其工资待遇,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其次,完善身份保障机制。身份保障是保障法官在正当履职中免受不当对待的重要措施。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法官一经任命,除非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调离,不得降低工资待遇。法官有切实保障,才能办好案件。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 人民日报 》( 2015年10月19日 07 版)

(责编:王政淇、文松辉)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