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人民网>>观点>>每日最新评论

北京晨报:天价大虾不善也不德

许昔龙
2015年10月09日01:04 | 来源:北京晨报
小字号
原标题:天价大虾不善也不德

  国庆黄金周期间,外地两位游客在青岛一家名为“善德烧烤”的饭馆用餐时,各自点了一份标价为38元的虾,但结账时,却要按每只38元的价格被收费,双方发生纠纷后,老板还手拿大棍子、打电话纠集他人前来助阵,威胁用餐的游客。游客经第二次报警,当地派出所才劝两人分别支付2000、800元的餐费后离开。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是经营与消费双方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作为餐馆经营者,有义务提前告知顾客虾的真实计价方式,让消费者充分知情,而不应事后偷换概念,将“一份”的价格强变为“一只”的价格。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当事餐馆将一只普通虾单方定价为38元,与同类商品正常的市场价格相比,价格异常,明显有失公平。更为甚者,餐馆老板为了达到其不法目的,不惜动用家伙,还通过电话欲叫人助阵,强行让两位游客接受他的天价大虾。餐馆老板还拿菜单下面标有“以上海鲜以个计”字样进行狡辩,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轻者可治安行政处罚,重者可构成强迫交易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此看,游客第一次报警时,警察就不能以不是其执法范围搪塞过去了。

  许昔龙(律师)

(来源:北京晨报)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