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律师法定执业权的实现具有强制力

游 伟
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和调查取证,一直以来都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困难之事,原因大多不是国家法律上设置了什么障碍,而是在司法领域,各地执法部门制定了变通“意见”“办法”或内部文件,变通了法律的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援助,而受托律师在第一时间就可以会见当事人并向他们提供法律帮助。可就曾有公安司法机关制定“红头文件”,规定律师会见的总次数最多只能两次,每次会见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有的看守所甚至按照“惯例”,限制律师与委托人交谈的内容涉及“案情”。殊不知,离开了具体案情,当事人还能获得怎样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令人啼笑皆非。也有一些公安机关投入了不少资金改善看守所硬件设施,统一采取了据称是更有利于保障律师人身安全的透明玻璃间隔(手提式电话通话)方法,徒增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沟通、记录上的不便。
值得欣喜的是,随着立法的发展,加之各界的不断吁请,一些地方和部门也积极行动起来,不断制度化地推进对律师合法权利的保障措施。比如河北省公检法司安五部门联合制定长达49条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落实法律有关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也曾联合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要求侦查机关设立律师接待室并配置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安排、通知、协调律师会见事宜。一般案件,侦查机关不派员在场;特定案件,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审查起诉阶段,严禁以提审为由变相限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时规定,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限制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上海等地的法院、检察院,也在不久前公布规范性文件,给予律师更多的权利优待和执业便利。
各地司法机关以积极姿态落实法律赋予律师的法定权利,对于改善律师职业环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这些“各显神通”的红头文件,也带来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及实现程度上的差异,一些司法机关创新的“好措施”“好办法”,却不被另外一地的司法机关采用,甚至同一个地区的不同司法机关,也各行其是,致使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待遇”各不相同。
人们不禁要问,律师的执业权利不是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一体实施、全面保障的吗?如果法律所规定的权利,都必须在法律之外再由各个地区、各个部门下达“红头文件”才得到落实,那普通人的权利又如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呢?可见,落实法律制度规范虽是好事,但司法机关各自“创新”出文件,相互之间不统一,使权利保障染上浓重的“地方性”“部门化”色彩,缺乏法律权利保障、落实的强制力、统一性,不能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定责任,那就绝对不能算是一件好事。
律师权利是社会权利、公民利益的体现。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红头文件”进行检查,从规范权限和具体内容入手,审查其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让律师法定执业权的实现更加具有强制力、普遍性,确保国家法律实施的权威性、统一性。(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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