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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对起哄、鼓动他人自杀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2015年07月04日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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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刘鹏:对起哄、鼓动他人自杀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刘鹏

  7月1日晚,沈阳市一小区内发生悲剧:一名仅穿着内衣的女子骑在10楼一窗口犹豫不决。然而,楼下看热闹的人群中却屡屡传来口哨声、起哄声:“赶快跳呀”、“别折腾了,都看累了”!一刹那,女子坠落下去……(7月3日中国网)

  鲁迅笔下,“簇成一个半圆”,伸长了脖子的冷漠看客,是旧社会意识尚没有觉醒的国人的真实写照。社会发展到今天,文明程度可谓大大提高,但诸如“快跳啊”、“跳下来给你100块钱”之类的起哄者,却似乎并不少见。比如刚刚过去不久的4月20日,成都新南路府南河大桥,就有人鼓动一名轻生男子自杀:“跳嘛,水很浅,淹不死人!”

  类似情况的多发,说明国人文明素养与道德意识明显还是存在问题的。但文明言行与规范的社会活动,显然需要严肃而明确、正义而公平的法律作为支撑。比如在日本,《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就规定:“教唆或者帮助他人自杀,或者受他人嘱托或者得到他人的承诺而杀之的,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惩役或者监禁。”

  即便是在我国,虽然刑法并没有对鼓动他人自杀等行为进行明确违法定性,而教唆、帮助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法学界也是有争议的。但不管怎么争议,鼓动、起哄与教唆他人自杀,都有两个不可否认的典型特征:一是教唆与起哄、鼓动者主观上构成漠视生命甚至杀人的故意;二是起哄与鼓动、教唆他人自杀,有相应严重的后果。比如他人本来不想自杀,但起哄者的刺激促成了他们的自杀等。

  基于此,起哄与鼓励,引诱与教唆他人自杀,明显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必要。而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也规定:“组织、策划、煽动、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成为我国教唆、帮助自杀等行为法律责任认定的一个参照与标准。

  对自杀者进行鼓动与起哄,本质是冷漠与无德,但因为牵连到生命权的剥夺与消逝,教唆、帮助自杀等,明显已经触及到了法律底线。因此,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一定明确与细化,将起哄、鼓励、鼓动、引诱、煽动、教唆他人自杀等行为,依违法故意以及严重程度的不同,分别给予必要的刑事、行政与治安等处罚,坚决遏止类似与社会文明进步背道而驰的行为,显然非常必要,也迫在眉睫。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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