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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上往来]该不该对贩卖儿童者判死刑?

2015年06月19日08:30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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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理”上往来]该不该对贩卖儿童者判死刑?

  17日,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一条网帖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

  小编通过梳理网友的观点发现:一些人赞成,一些人反对,一些人为如何杜绝拐卖儿童的现象献策。下面几位网友的观点,颇具代表性。

  赞成

  毛建国:如果一个公共议题,几个人表现出感性的一面,那可能是自己的问题;如果是集中所向,很多人都表现出了感性一面,那其背后就可能存在理性一面。对人贩子的忿詈,对拐卖儿童的关注,对加大法律威慑和社会救济的期冀,难道没有理性成分吗?难道不应该得到尊重吗?大多数人支持“贩童判死”,或许只是希望通过有些夸张和感性的方式,唤起社会的群策群力,让孩子在阳光下开开心心丢手绢,不必担心背后有大灰狼。

  余明辉:即便是一场互联网炒作营销,但“贩卖儿童一律死刑”本身通过网络的发酵、有效传播,已然超越了相关互联网营销所具有的范畴和作用,具有了新的多重意义。一是客观上起到了较好的普法作用;二打开了一扇观察社会民意的窗口;三是促进打拐工作。无疑,这对打击贩卖儿童等犯罪,都具有意想不到的正能量。

  反对

  杨涛:其实,我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的犯罪打击也是很严厉的,拐卖儿童也是有死刑的。但是,如果说拐卖儿童一律判处死刑,那就有些矫枉过正。一是它与人们的朴素正义,与法理都是相违背的;二是它并不能有效遏制拐卖儿童犯罪;三是它有可能造成死刑泛滥成灾;四是刑罚没有弹性,就可能让有的人更加变本加利地犯罪。

  葛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微信、微博等很多内容并非原创,如果转载了侵权信息,在某些情况下,转发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诚然,贩卖儿童判死刑的疯传,不会给具体的人造成侵权行为,也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它形成的舆论很有可能绑架司法,让感性战胜理性。

  献策

  邓子庆:减少社会“失子之痛”,法治加码并非唯一良方,政府强化投入、社会持续接力,都该被高度重视。毕竟,除了震慑作用,重典往往只能发悲剧发生后才派上用场,尽快安全找回孩子对父母来说才是关键。6月14日,湖南长沙一女婴被陌生女子抱走,求助信息经微博、微信发出后,网友互相转载,引发全城寻人,女婴两个小时后被找回。类似成功案例的经验就很值得总结。

  陈广江: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正因为有市场需求,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才得以存在。在严惩罪犯的同时,更要打破收养垄断,回归自由收养制度。收养门槛太高,不仅打消多数家庭的念想,也造成了黑市繁荣甚至权力寻租。如果人们可以自由、合法地收养孩子,贩婴市场就不攻自破。

  张玉胜:常言道独木难支,孤掌难鸣。作为构成拐卖儿童犯罪利益交割的买卖双方,理应受到一视同仁、同罪同罚的法律制裁,但纵观我国现行法律,重卖轻买的制度偏颇却是显而易见。“天下无拐”是一个系统化工程,不能寄望于对处死人贩子的单边严惩,而是需要从堵塞漏洞、思路更新和制度健全的多个层面标本兼治,比如推动“买方入刑”的立法完善,矫正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的陈旧思维,建立科学周延、简便易行的收养制度等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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