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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为何非得与行政级别挂钩呢?

2015年06月18日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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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差旅费为何非得与行政级别挂钩呢?

  近日,广州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规定,科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6月17日《羊城晚报》)

  按照《办法》的表述,广州各直属单位的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出差能不能坐飞机,其实就是本单位领导一句话的事情。只要领导认可,认定“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就可以照坐飞机不误。如此一来,“科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的条款就变成了一纸空文,这跟过去以来的出差、差旅费管理方式没有任何区别,谈何从严控制?

  如果“科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的条款要真正起到作用,《办法》显然就应该更为具体的界定,什么叫做“较远”的“出差旅途”,什么才是“出差任务紧急”。按照正常的理解,普速铁路最快班次运行十五小时以上,或高铁最快班次运行八小时以上,似乎可以叫做“较远”的“出差路途”。而“出差任务紧急”,显然也可以根据出差任务的时限要求,并参照出差人在出差前累积的加班时段、所在单位月度或年度总的加班时长来给予判定。

  只有将“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变得相对明晰,才会削减各直属单位领导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才能避免“从严控制”变成空话。

  当然,要避免上述条款陷入机械执行,还应补充列明可以容许科级以上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的特殊情况,例如,在春运等时段,火车票难以买到,仅有少量飞机票可供选择,或者,热门高铁、动车车次的二等票已经售完,仅有一等票待售;又如,飞机票打折后含税价格低于普速列车硬卧车票或高铁二等车车票售价;再如,出差人愿意仅报销符合标准的部分差旅费,自行承担差价。

  《办法》的出台,之所以会引发舆论反响,主要的聚焦点倒不是科级以下公职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而是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舱位(席位)与出差人行政级别的高低相绑定。尽管这种绑定规定,并非广州市独有,却仍然传递出很强的等级差别信号。

  在过去,乘坐飞机,或者乘坐火车软卧,需要一定的行政级别,还要开具介绍信。到了今天,这种规定就显得很不合理。如果说允许一定级别之上的领导干部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商务座,是因为这些干部工作繁忙,出差劳碌奔波,非常辛苦,乘坐交通工具时需要较好的休息空间——那么其随行者,特别是那些年龄同样较大的随行干部,似乎也有理由乘坐同等级、同舱位的交通工具。

  笔者以为,尽管在广州一地显然无法废除前述绑定行政级别规定,但给予淡化乃至取消也应该成为今后改革的举措与目标。比如,增加鼓励一定级别之上的领导干部出差乘坐普通舱位(席位)的条款,每年依照人次、单位统计节省的差旅费,并予通报表扬。又如,允许处级、科级及以下级别的公职人员之中的女性、45周岁以上人员,在出差时调高一个、两个等级及舱位乘坐交通工具。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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