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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兵:副市长辞职缘何引关注?

2015年06月14日11:41 |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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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乐兵:副市长辞职缘何引关注?

  近日,山东菏泽副市长张毓华辞职一事,在网上引发关注。新京报记者昨日联系到张毓华在菏泽工作期间的秘书,获悉张毓华今年5月便已从菏泽离开,下家是深圳的一家保险公司。(6月13日《新京报》)

  官员下海经商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改革开放以来官员下海经商确属司空见惯。张毓华辞职引发关注的原因,是因为官员在民众心目中是一个敏感群体——社会地位高、保障好,更何况张毓华是个有过特殊经历的副厅级官员,部队干过,历任排长、连长、营长、军务参谋;中央进过,历任国务院港澳办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副司长,干了12年;后“空降”地方当县委书记,再荣升常务副市长,半生经历可谓是跌宕起伏,眼看着“苦尽甘来”,终于熬出了头,却突然辞职,令人唏嘘嗟叹。

  然而,民众更关注的是,张毓华下海经商,合法吗?因为对于张毓华辞职的去向,山东省及菏泽市的有关部门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媒体费尽周折,也只能在其工作期间的秘书那“获悉”,且秘书表示,这属于张的个人行为,没有过多信息可以透露。新京报记者也多次致电张毓华本人,均未获回应。然而,《公务员法》第102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张毓华辞职到保险公司任副总,从张毓华辞职前负责工业信息化、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煤炭开发管理、供电等方面工作来看,似乎与“保险”关系不大,但张毓华官场丰富的经历,是否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有关,相关部门应该给个说法;并且,《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显然,官员辞职,可以是自己的行为,但是,不能让其一走了之,离职前要审计,离职后更需跟进监管,这是辞职官员原主管部门的责任。

  弃政从商本是个人志向,无需争议,但下海官员是否利用以前的资源进行隐性权力寻租,是否凭着为官时形成的特殊无形资产“公共权力”,凭借此前在官场中积累下的关系网和人脉资源等,一旦辞职进入商界后,便可借助其剩余影响力在竞争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有的甚至沦为洗白贪腐所得的暗道。

  在做好官员辞职审计工作的同时,离职后的跟进,防治“权力下海”,尤为重要,不能人走了,就不管了,要本着对官员,对民众负责的态度,严格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不仅要把握好公务员的“出口关”,还要把好其“进口关”,只有严把“双关”,给大众一个明确的交待,官员辞职才不会引起民众的关注。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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