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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民间收养合法性是历史难题

2015年06月14日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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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实现民间收养合法性是历史难题

  在河北武安市上泉村的李利娟,八九十年代就已是百万富翁,早年靠其生意和积蓄养家,但因为19年间收养了75个小孩,到2011年已入不敷出,现今已欠债200多万。如今,身患淋巴癌的李利娟,仍在努力挣钱养活着这些孩子。(6月13日《京华时报》)

  众所周知,弃婴现象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大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父母和家人一旦发现刚出生的孩子患有严重的疾病或有先天性缺陷、畸形等,不少人因无力医治、抚养困难或是对残疾人存在歧视,便残忍地将刚出生不久的婴儿遗弃,也由于当前我国对弃婴的惩罚机制上,尚未对遗弃人作出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从而加剧了问题婴儿遭遗弃现象的发生。

  另外,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根深蒂固的“家本位、亲本位”观念,使得父母总认为子女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随自己处置,丢与不丢的问题是亲生父母说了算,再加上社会救助抚养机制还很不健全,问题婴儿一旦遭受亲生父母遗弃,如社会组织和个人没有实施有效的救助活动,其后果是不想而知的。

  此次,记者报道中的主人公李利娟,19年来共收养了75名弃婴,这些年来虽然地方政府为其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帮助,也为多数弃婴办理了低保,社会爱心人士也经常进行捐助,但因为救助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弃婴事实收养的合法性及弃婴的教育、入户、社会福利等方面都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现实问题。

  另外,我国《收养法》虽有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无关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收养一名的限制,但因地方落实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上存在差异,致使一些收养人在办理落户时却遇到不能落户的问题,一些弃婴由此成为了黑户也为数不少。这种政策性歧视让被遗弃孩子和收养人的正当利益不断受到侵害,也为违法遗弃行为开了绿灯。

  在一些地方,即使一些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程序,也取得了民政部门的合法收养手续,而当他们拿着在外地取得的《收养证》办理随养父母落户手续时,往往受到地方诸多落户条件限制而无法落户,致使被收养儿童的正常教育、社会福利等遇到很大的难题。出现这种政策性歧视,根本的原因是一些地方不落实国家法律规定,具有明显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这也是国家部门间缺乏有效统一,对一些强制性政策法律不能实现全国统一、同等对待。因此,解决事实收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不能只是依靠老百姓的一厢情愿,也不能仅凭爱心人士对社会献出的那份爱心和同情,必须是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的齐心合力,才能确保事实收养合法性问题得到根本和有效解决。

  实际上,事实收养问题不仅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解决我国事实收养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将其纳入到法制轨道,真正把好事办好、管好。在现实中,确有不少事实行为依靠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解决,也与社会利益不相冲突。但对于事实收养来说,因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及其后续社会管理上存在政策的多变性,给社会的实际管理带来诸多不利因素。比如,人口户籍管理、教育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等,都会因为事实收养人、被事实收养人的身份未定产生管理困难,这些问题也使司法活动面临尴尬局面。因此,事实收养问题的解决,唯有实施统一的法律法规强加进行,才能让这道历史难题不再难上加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享受亲情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让每个被收养人都享受正常的社会关爱和家庭温暖,这体现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一方面,国家应当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助人为乐、珍重生命的道德良知,让每个人都能珍惜生命、善待生命、保护生命,不再发生遗弃婴儿的行为;另一方面,国家要制定专门的社会弃婴管理法律法规,加大对弃婴行为的惩罚力度,并提高公安的侦查办案效率。同时,政府要积极开展家庭寄养、委托收养、集中抚养方式,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多形式的抚养,并在不违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对符合法定内容的事实收养关系给予法律保护,真正维护既成的和睦家庭成员关系,以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最终实现保护人权的法律价值。

  我们应当看到,弃婴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问题,单纯的政府福利机构收养难以为弃婴、孤儿提供温馨家庭环境,也不利于儿童的成长。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国家完善的政策法律规范前提之下,采取民间组织申请,政府给予资金、土地、政策等支持并严格监管的方式,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弃婴救助,才能让事实收养不再成为一道历史性难题。

  文/林志干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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