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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若“有情”,此案应斟酌

2015年06月01日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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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若“有情”,此案应斟酌

  北京的王女士有个“收藏”假币的癖好,把收到的假币都攒起来,10年的时间里,她已经收了6000余元的假币。今年3月29日,她和女儿在银行存款时,一不小心将假币存进了银行,当场被警方带回公安机关。记者近日获悉,因涉嫌持有假币罪,王女士已在昌平法院受审。(5月31日《京华时报》)

  “法不容情”是指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但法律还是有“温度”的,在具体判例中的“酌情”就是法律体现的“人情”。法庭在量刑过程中,“酌情轻判”和“从重处罚”,就是对已定性的罪名,在对应的刑期或处罚上的裁量。那么,北京的王女士涉嫌持有假币一案该如何处罚?笔者以为,此案值得斟酌。

  王女士一次存款就被银行清点出65张假币,已经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法律定义。但是,按照相关法律,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的要件是指在“明知”的情况下。那么,王女士是否犯有持有使用假币罪,关键在于她是不是明知这笔存款中夹带了假币。

  庭审中,王女士辩解称:“平时做生意的真钱和收来的假钱都放在同一个柜子里,当天出门时,也没仔细看直接把假钱混在了真钱里,拿到了银行。”这样的解释看上去是苍白无力的。但联系到王女士的实际情况,拿错了假币去存款不是完全没有可能。这种可能性一是王女士有“收藏”假币的癖好,二是她专做活鱼批发生意,有误收假币的客观条件。然而,这样的自证,最多是说明了假币的来源,还是无法证明她这笔存款夹带了假币是不是主观故意。

  这就需要进行必要的客观分析。王女士作为一个生意人,不可能不知道使用假币的后果。在无法确定她这65张假币是“收藏”累积的,或者是非法“兑换”的,但出现在她的一次存款中,说其故意是不可思议的。如果她是一个如此胆大妄为,对银行的验钞设备都心存侥幸的人,她怎么不在日常消费(比如进货)过程中出手?再则,即使她认为被银行发现假币只是被没收,她又为何不“零敲碎打”?而且,她也不会不知道,掺假比例越高,越容易被发现。这些,对于一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人来说,应该是基本常识。反之,则说明王女士可能不知道存款中夹带了数量较大的假币。

  当然,这些特殊情节要让法律“领情”,可能存在着举证和采信上的难度。但法律若有情,此案应斟酌。因为,王女士的特殊情况,涉及作恶者和受害者的根本区别。“收藏”了65张假币的王女士,如果没有在明知的情况下使用假币,那她就是一个被假币严重伤害的受害者。事实上,制造或持有使用假币的人和被假币蒙骗,受到损害的人,后者在人数上肯定要多得多;法律打击前者,也包括了保护后者。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含义下,王女士如果真的不小心将假币存进了银行,再被处以持有使用假币罪,无疑雪上加霜,也违背了相关法律的本意。

  因此,希望法庭结合王女士的辩解,对其一贯的为人和诚信度进行厅外调查。我觉得,一个胆敢一次性在银行存入65张假币的生意人,不可能在其经营活动中不留下劣迹。不然的话,王女士就有可能受到假币和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双重伤害。

  文/知风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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