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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太温柔,商业短信骚扰很难消除

2015年05月31日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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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处罚太温柔,商业短信骚扰很难消除

  据媒体报道,《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近日通过公布,并将于6月30日正式施行。规定明确,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并对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处罚等作出相应规定。

  自打有了手机和短信息功能,可能没有一个人没有遭受过短信息骚扰。特别是近年来掀起的商业短信息“服务”,更是让消费者苦不堪言。而与商业短信息结伴而行的商业欺诈信息,让不知多少消费者遭受其害。把商业短信息比喻成公害,可能也不为过。

  虽然舆论和公众的强烈不满与积极反应,也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勒令通信企业采取措施,制止这样的行为。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做保证,通信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皆采取了表面答应、暗中支持的做法,导致商业短信不减反增,甚至派生了很多借商业短信之名而出现的虚假短信、诈骗短信。消费者面对商业短信的骚扰,想去投诉,却投诉无门。即便被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接受,也是不了了之,至多打个招呼而已,骚扰现象却一点也没有得到改变。

  现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终于出台了,消费者被商业短信骚扰的格局也可能将改变了。但是,能否真正得到改变,商业短信能否真的像规定所要求的那样,不再成为消费者的精神负担,还需要观察。

  应当说,从规范商业短信息的要求来看,还是非常明确的。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等。但是,在违反规定如何处理方面,却又显得过于温柔、过于轻描淡写。如“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显然,这样的处罚,无论对短信内容提供者还是短信服务提供者,都是挠痒痒,根本不可能产生任何约束作用。因为,对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尽管对商业短信的骚扰极为不满,但真正愿意去举报和投诉的则少得可怜。就算有那么几个人愿意去举报和投诉,按照这样的处罚标准,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与商业短信发送获利的商业利益相比,1-3万元的罚款,太毛毛雨了。相反,如果处罚的标准再严一些,且能够把罚款与消费者的举报与投诉结合起来,按照处罚的金额给消费者一定的奖励。那么,消费者举报和投诉的积极性就会大大增强,对商业短信提供者的制约力也会大大增强。

  所以,新规的出台,或许能够在一段时间内对商业短信的随意发送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由于处罚太过温柔,且没有将处罚与举报、投诉挂起钩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短信仍然会成为消费者难以去除的精神恶梦,让消费者难以承受。同时,对那些没有经过通信企业同意,也没有经过用户同意的商业短信,包括虚假短信、欺诈短信等如何处理,也应当有个具体的规范与要求,特别在如何查处方面,应当有更为严格的规范与制度。不然,其对社会的危害是相当大的。

  总之,任何一项规定的出台,还是应当从严出发,从起步就能够产生当头棒喝的作用,而不是起步松松垮垮,后面再缝缝补补。这样的规定,往往都执行效率不高、效力不强、效果不好。

  文/谭浩俊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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