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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车倒置”的路权原则何以威风凛凛

2015年05月30日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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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车倒置”的路权原则何以威风凛凛

  因不满停车位占用人行道,厦门女子马天兰状告思明区一街道办。昨天这起因“走路”引发的官司在思明区法院开庭。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起诉的原告马天兰是厦门市绿十字环保志愿中心总干事,她说:“起诉是为了获得走路的权利。现在,人行道变成了停车场,连好好走路的地方都丧失了。”(5月29日《海峡都市报》)

  车位抢占人行道,是近几年地方政府自导自演的一出好戏。如今,这出戏正唱响大江南北,其顽强的生命力和复制价值再次证实了“权大于法”仍然是不少地方政府乐此不疲的执政习惯。

  “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城市道路通行原则,也是确保行人在人行道上的通行权和优先权等路权的法律依据,是路权原则中分道行驶原则、安全通行原则的具体体现。地方政府强行将行人道划为停车位,人为制造“人车倒置”,是对“以人为本”思想的篡改,是对人权的漠视,是公权力僭越国家法律的恣意妄为。如此清晰的违法事实,难道还要期待法庭上煞有介事地辩解和评判?

  随着城市的发展,机动车越来越多,加剧了城市交通压力。交通资源的严重不足,使得人少车多的矛盾进一步恶化。这就是地方政府解决车位严重不足的现实困境。可是,为了解决民生所需,地方政府不是在改善交通条件上谋作为,而是十分巧妙地“就地取材”、“因地制宜”,把眼光瞄准了人行道。于是乎,人行道摇身一变为停车位,行人给机动车让道,行人的通行权和优先权被无理剥夺,安全通行原则被无形废置,非机动车道成了“断头路”。

  地方政府人为制造“车大于人”,并不是不知晓法律,而是自知手里握有公权力,才有如此率性而为的底气。权大于法,地方法规大于国家法律的执政乱象早已不鲜见,“人车倒置”的路权篡改不过是其中最不起眼的一个。如果这样的篡改真能解决民生所需,倒不失为良法善策,问题是“人车倒置”的路权原则实质上是一块遮羞布。停车位由政府部门划定,由政府部门收取停车费,每年去向不明的停车费早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怀疑。“停车位上的腐败”被法治剥离是早晚的事,只见收费不见车位建设的“凛凛威风”也绝对傲慢不了多久。

  马天兰状告街道办一案原本是没有任何悬疑。政府部门在法庭上的执意辩解,只能使公权力践踏法律的行为欲盖弥彰,使其冥顽不化的执政理念走进死胡同。马天兰胜诉是公众的最大期待,其真实意义是法治精神的胜诉。

  文/范军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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