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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福利怎能对临聘人员另眼相待

2015年05月20日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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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民福利怎能对临聘人员另眼相待

  近日,兰州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简单来说有这么几点:第一,工作满一年你就可以带薪休假。第二,放假你不回家歇着,也拿不到更多的钱。第三,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不准假,别怕,人民政府保护你,责令其单位限期整改,还你一个公道。兰州人社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强调称,这一项《办法》主要针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正式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包括临时聘用人员。(5月19日中国广播网)

  会说的不如会听的。这样的规定意味着不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既不能享受“带薪休假”,更没有应休没休的年休假补贴。也就是说,一个临时聘用制工作人员,如果休假的话,就没有薪水,即使应休而没休也不给加钱。由于临聘人员靠挣工资养家糊口,这就等于强制休假就变成了强制不休假。“正式”与“临时”有差别,同工不同酬,这也难免让乍一看《办法》的群众都温暖了心头,仔细一听的群众却凉到了心窝。一句“临聘人员除外”的解释,让这个本应被叫好的政策打了折扣。

  确实,“带薪休假”本应是“国民福利”,人人有份,但在有些行业由于人为因素却成了“美丽的梦”,可望而不可及。在有些用人单位里,正式职工与临时工“不是一个娘养的”现象,不仅仅表现在“带薪休假”上,更多的还是反映在劳动报酬上,正式工与临时工之间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有的单位甚至更多,临时工基本不能享受单位的福利待遇,而且工作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正式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对此,许多人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也只好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权利,这也是同工同酬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2007年12月7日的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显然,“带薪年假”的范围覆盖了各类用人单位,没有任何例外,而且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简单的说,就是每一位当前有工作的人,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还是受雇于街头巷尾小吃店的服务员,只要是曾经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该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这一义务。这也表明,“同工同酬”是劳动者工资福利分配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不应该对正式工与临时工实行不同的待遇。

  “国民福利”单看“临聘人员”眼框发青(不顺眼),另眼相待,亲疏有别,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劳动歧视,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应当予以纠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政府部门要带头学法用法,依法执法,办事情、做决定都要自觉养成与法规对表的习惯,防止做出与法规相悖的决策。毕竟,一旦群众欢呼的双手收回去了,接着就有可能用脚投票了。

  文/徐云鹏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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