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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武疯子”伤人,需要社会协力

2015年05月08日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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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防止“武疯子”伤人,需要社会协力

  5月4日陕西洛川发生的一名男子暴打3岁幼童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5月7日,洛川警方通报:经初步调查,施暴者为洛川县凤栖镇后子头村王蛟龙,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另据报道,施暴男子当天殴打幼童之前,还对一名57岁焦姓女子进行了殴打,导致该女子髌骨骨折。

  就初步查明的情况看,施暴者王蛟龙系精神病人。下一步对其处理,要视精神病鉴定的结果而定。如果他是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施暴,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施暴时处于精神正常状态,则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如果居于二者之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则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起案件,再次引发人们对精神病人暴力犯罪问题的关注。据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曾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其中约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即通常所说的“武疯子”。由于缺乏一套规范、连续的治疗和管理体系,相当一部分重性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间”,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者。2011年,央视新闻调查曾有统计称:精神病患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严重肇事案件超过万起。

  洛川这起案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该如何管住这些“武疯子”?对此问题,我国立法一直在完善之中。我国1979年制定颁布的刑法就有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对于如何实施强制医疗,由于长期缺乏立法规定,实践中也未能落实。

  2012年修订、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又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从而填补了立法空白。根据这些规定,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检察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强制医疗。洛川案件中的王蛟龙,如果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等待他的将是强制医疗,直至消除其“人身危险性”。

  但这种措施,仅仅是事后的补救。从社会危害看,“武疯子”一旦犯案,就会造成非死即伤的严重后果,因此,事前预防更重要。对于“武疯子”,在其作出反常行为之前,公众一般难以识别,因此,首要一环,是落实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一般由患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担任,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013年5月1日施行的《精神卫生法》第49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等应当依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请求,对监护人看护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和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对于监护人遗弃患者,或者有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对患者或者其他公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精神卫生法》还规定,对于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但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可见,现行立法对监护人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是明确的。如果监护人都能切实履行职责,则“武疯子”伤人事件就能有效减少和避免。但从实践看,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问题较为普遍,有的是因为其自身条件有限,难以履责;有的是主观上不愿意履责,对患者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对于前者,需要落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患者所在单位”依监护人请求“提供必要的帮助”的义务,及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对于后者,立法上可以考虑,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监护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增加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但客观地说,把希望都寄托在监护人身上,不可能完全解决“武疯子”行凶问题。最终,需要承担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做一些扎实的管控工作。首先,对于辖区内的“武疯子”,派出所应进行排查建档,作为重点人员纳入社会治安日常管理和防控,并协助监护人及相关单位做好监护管治;其次,对于发生的“武疯子”伤人事件,应迅速出警处置,并向社会通报,防止伤害面扩大。洛川这起案件,据相关报道,肇事者在暴打幼童之前,就对一名57岁的焦姓女子进行了殴打。试想,如果警方对前一起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处置,那么或许幼童遭暴打事件就不会发生了。

  文/毛立新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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