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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华:银行全赔应成盗刷案判决“范本”

2015年05月05日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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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朱永华:银行全赔应成盗刷案判决“范本”

  作者:朱永华

  秦先生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损失。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秦先生胜诉(5月4日京华时报)。

  钱存在银行里,银行卡在腰里揣着或在家里放着,卡里的钱却莫名其妙不翼而飞,相信任何人遇到这样的事,都会“堵气带窝火”,从以往媒体报道的这类情况来看,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盗刷的现象既不特别鲜见,也很少有这位秦先生遇到的“幸运”。一样的“卡在身上钱被盗刷”,过去一直都让储户自认倒霉的状况,在秦先生这里得到了“逆转”,不但一审法院做出银行“全赔”的判决,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同样支持一审判决,予以驳回上诉。这一判决“颠覆”了人们的想象,既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维护了储户的合法财产,也给所有银行以“警示”,寄希望这样的判决能够成为类似案件的一个“范本”。

  多年以来,我们国内储户与银行之间几乎是“无理可讲”,储户将自己的辛苦钱存入银行,储户除了服从银行一切合规与不合规的制度规定之外,实际上就没有第二种选择。银行的各种收费可以告知,也可以不经过储户同意随意扣除,从银行ATM机中取出假钞,银行可以以任何理由不认账,储户从柜台里取钱,如果回头发现短少,即使对天赌咒发誓,银行也会以“离开柜台责任自负”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诉讼之法律,判决银行按比例赔偿都很鲜见,就更别谈“全赔”了。

  从这起案件中就可以看出,银行的辩解理由也不能说没有道理,储户的钱虽然在银行,但银行卡和密码都掌握在储户手里,储户可以在任何一座城市的任何一台ATM机中取款,也可以在任何一处商业机构刷卡消费,卡中的金额短少,如何能够证明是自己消费还是被盗刷?但这种看似无懈可击的辩解理由却也站不住脚,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人无论走到哪里,要想完全瞒过警方的调查几乎是不可能,正如这位秦先生,不但能够自证没有在这一段时间、这些被盗刷地点消费和刷卡,警方的调查更予以了佐证。法院据此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以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的交易安全。这样的认定也正是“以法律为准绳”,更体现了法院的“实事求是”。

  其实从心理角度来说,个人的辛苦钱存入银行,尤其是数目不菲款项,对银行卡和密码的保管相当珍视和谨慎,其小心的程度远远要高于银行普通的工作人员,反观银行对储户的信息却一次次“莫名其妙”的被泄露出去,而不法分子往往正是从这些泄露的信息中,通过高科技手段制卡盗刷。卡里的现金被不法分子在异地盗刷,责任显然不在储户,然银行站在主动和“强势”位置,往往会把盗刷的责任完全推给储户。或者由公安机关破获案件之后,再谈责任问题,而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本案审理无须以该刑事案件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据此不采信银行的辩解理由,这也是这起案件宣判的另一大“亮点”。

  “卡在身上钱没了”,在盗刷案件没有完全侦破之前,法院依据储户被盗刷事实判决银行承担储户损失和利息,这样的判决更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让人们看到法律所彰显的公平正义,更希望成为类似案件一个“范本”。同时,也“倒逼”商业银行能从这一判决中得到警示,不要自持自身的特殊和强势,把本应为储户承担的责任也推到储户身上,应该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技术提升。储户是银行的客户更是银行的资金源泉,相互信任责任明晰,才能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的“偷袭”,资金安全才能得到有力保证。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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