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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解开“十年黑名单”之惑

2015年05月06日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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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必要解开“十年黑名单”之惑

  昨日,国家旅游局通报近期旅游不良事件,延安吴起县青年李某因在旅游过程中攀爬红军雕像,被列入全国游客不文明旅游名单,该不良记录保留期限为10年。(5月5日《新京报》)

  在吴起县胜利山中央红军长征胜利纪念园,陕西游客李某坐在女红军雕像头上嬉笑拍照。如此“侮辱雕像”的不文明旅游行为一经曝光,即引发大量舆论谴责。对此,国家旅游局迅速跟进处置,决定将李某列入“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不良记录期为10年。此外,涉事的吴起县胜利山景区因管理不善,两年内不得参评A级景区。

  应该说,李某攀爬、骑跨女红军雕像头顶并嬉笑拍照的做法,极不严肃,很不雅观,反映出对民族历史和革命先烈应有敬畏、尊重的缺失,虽然尚未因此接受行政处罚或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责任,但严重扰乱旅游秩序,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符合6类不文明旅游而应纳入旅游部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情形,将其“拉黑”,列入“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让其为“任性”旅游行为买单,约束旅游道德行为守住法律底线,很有必要,符合公众预期,对其本人也是一个很好的教育警醒。

  但与此同时,许多人也对“不良记录期为10年”感到疑惑不解。根据国家旅游局近期制定实施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按一般理解,“不良记录期”即“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但翻遍《办法》,也找不到“不良记录期为10年”的“加重”例外或特殊规定。如果说这种“十年黑名单”可能存在媒体报道的误读,但国家旅游局网站5月4日发布的“坚决遏制旅游市场秩序乱象和不文明旅游行为”一文中,明确记载:将李某列入“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期限10年。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公权行使、依法行政的原则,对“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不文明旅游行为,进行“严惩”,乃至延长“拉黑”期限,以回应社会关切,出发点是好的,但也须依法有据。如果说“十年黑名单”是根据上述《办法》作出,但《办法》并无相应规定或授权,因而显得“依法无据”,应该由“黑名单”制定部门即国家旅游局对此予以说明解释;如果说“十年黑名单”是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作出,更应由国家旅游局予以澄清说明,以解社会、公众关切之惑。

  此外,公权行使中针对公民、法人等具体行政行为,也应遵循“行政比例”原则,即“罚当其过”,即便“十年黑名单”依法有据,但针对李某一次偶然攀爬“冒犯”行为,即将其“拉黑”10年,让其在全国范围内背负“10年骂名”,不但可能影响其今后的旅游活动,还可能对其个人征信、生产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不管其事后是否“痛改前非”或有无其他可以“将功抵过”的文明善举,都让上述处罚显得有些“简单粗暴”,失之于当,乃至“矫枉过正”了,值得商榷。

  文/符向军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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