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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丑化挖人跳槽,更不能出手打人

2015年05月03日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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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能丑化挖人跳槽,更不能出手打人

  格力电器董事长兼总裁董明珠在珠海市工业转型升级工作会上在介绍该公司手机项目时透露,“去年曾经有一家国内知名家电企业的领导,带来一个班子来珠海驻扎挖我们的人。知道这件事后,格力电器派人去将对方打了一顿。”董明珠表示,

  “你若是像足球球员公开转会一样,我们无话可说,但不要这样偷偷摸摸来挖人。”(5月2日观察者网)

  员工特别是关键岗位的员工,或是得力高管跳槽,都是企业的损失。员工流失后,企业即便很快重新找到人手,也还是要付出培训磨合成本。要控制这种损失,最有效的方法是增强企业对员工的向心力,包括提供与员工劳动付出相匹配的薪酬,改善其发展空间,调整工作管理中不近人情的管理制度。

  尽管如此,很多情况下,多数企业也很难留住被更大企业看上的员工,或者对方给出了更可观的薪酬,更高的职位及匹配的宽阔空间。这是市场规律使然,纵使企业可以用涉及业务机密、客户资料等理由限制员工离职后一段时期内的工作方向,但这种限制却很难真正发挥约束力,更加无法抑制那些看重员工知识储备、技能、成长潜力而非客户资源的挖人。

  一些企业在对待挖人、跳槽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一方面,利用其行业领先地位,对周边同行业企业特别是创业企业给予“掐尖”型挖人,这种不甚公道的做法,让相关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却无计可施(总不能说大企业看上了自己的客户资源吧);另一方面,将本企业员工的跳槽甚至转行行为,都给予妖魔化,更不要说员工直接跳槽到竞争对手那里。

  这些企业喜欢强调公司是一个家,老板本人会以家长的姿态出现,本企业低于同行企业的薪酬标准似乎也因此具有了合理性——既然公司是家,老板是家长,同事是家人,谈钱伤感情,跳槽跟出轨有什么分别?这种说辞是幼稚而虚伪的。而今的企业,根本不存在像家庭关系那样的长期雇佣制,企业已经不承担长期雇佣的包揽责任,普遍采用绩效评估甚至末位淘汰。员工经常被作为财务绩效的负担而被裁掉,职位和前程都陷入朝不保夕的窘境。谁家会因为某个家人挣钱少,就开除家庭成员资格呢?

  格力掌门人董明珠声称,该公司曾派人打了竞争对手派来挖人的一行人。她认为,对方企业专门派员到珠海挖人,叫做“偷偷摸摸”而不是光明正大。那按照她的意思,什么才叫做光明正大的方式呢?她在话中提及足球球员转会方式。难道是要竞争对手企业向格力提交员工“转会”申请,并支付转会费,在征得格力同意后再跟员工接触?难道格力自家企业对外挖人,也执行了转会费操作的模式?

  足球球员转会是怎样操作的呢?球员合同未满的转会,转入方需要向转出方支付转会费,且在转入方和转出方达成转会费协议前,转入方不得与球员私下接触。巴塞罗那、罗马、曼联、切尔西等欧洲足坛著名球队都曾因为违反了欧足联和所在国足协的转会规定(与球员私下接触或接触其他球队未签正式合同的青年队队员),而受到冻结转会期等处罚。但转会费、转会许可等规定,在足球俱乐部之间也仅有球员交易适用,俱乐部对管理、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的雇用管理则适用于所在国的普通劳动法规。

  遭遇同行挖人、员工跳槽,很多情况下会让员工流出方遭受重大利益损失,企业还很可能找不出技术机密、客户资源泄露的借口来反制对方。企业为此深感憋屈愤怒,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没有理由将挖人和跳槽说得有多么不堪。如果对同行企业挖人感到不满,企业可以反向挖人,给出更好待遇和空间,用真金白银而不是空口白话去吸引人才。

  再来说董明珠所称的派人殴打同行企业人员,这样一个细节。需要叩问的是,如果殴打一事属实,被打人员有无报警,如果当地警方出警,有没有严格依法处置?不清楚事发殴打造成的伤害程度如何,但即便够不上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也有违《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写得很清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还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要处以更为严厉的处罚。

  还值得追问的是,董明珠在珠海市工业转型升级工作会上说出“打了人”的一番话,出席这个会议的珠海市主要领导、珠海市公安局主要领导有没有对此引起重视?如果殴打一事属实,也确实有这样一番在场发言,纵然发言者所掌管的企业对于地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地方党政领导应当立即纠正其错误观点,批评其错误做法,公安机关也应以恰当的方式给予宣法教育。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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