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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审视“红头文件”让权力不可任性

2015年04月29日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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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眼审视“红头文件”让权力不可任性

  昨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尤为受到关注。(4月28日《新京报》

  相对于行政机关对特定人、特定事项的处理,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其中,数量最多的规范性文件,如条例、规定、通告、办法等,即俗称的“红头文件”。

  不同于法规、规章等广义法律立法程序的严谨细致,“红头文件”不属法律,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关领导签署即可通过施行,其科学性、合法性得不到充分保障,相反具有随意性、临时性,甚至是“拍脑袋”决策。但实践中,“红头文件”畅行无阻,“威力”丝毫不亚于法律,直接影响到民众的生产生活和合法权益。

  按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红头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但生活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往往就是“红头文件”的规定越权错位造成的。比如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乱收费,一些地方广受争议诟病的限购、限牌等,引起公众不满。

  鉴此,去年首次“大修”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红头文件”可以一并请求审查。为便于实践中更好适用法律,最高法院出台了上述司法解释。

  即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一并请求法院对“红头文件”是否违法进行附带审查,由法院直接认定“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如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将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同时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由其在一定时间内对“红头文件”作出修改、废止等。

  将规范性文件纳入“法眼”审视,通过法院直接认定“红头文件”的合法性,并作出相应处理,既可以弥补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程序严重缺失的不足,打上牢固“司法补丁”,又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红头文件”抽象行政行为,给任性行政权力套上司法审查的缰绳,倒逼其依法行政,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以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监督的给力,顺应社会发展和公众呼声,促进社会观念进步。对推动法治建设,尤其行政法治的进步和完善,也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文/符向军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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