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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霞:“十岁以下禁广告代言”难以改变现状

2015年04月25日08:50 |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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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李海霞:“十岁以下禁广告代言”难以改变现状

  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表示,新法中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行为作出了新法规定,并禁止利用十周岁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4月24日中国新闻网)

  不得不说,法律禁止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的初衷是好的。通过法律形式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范未成年人涉及的相关广告活动。但是,这种法律形式的禁止未必会真正改变未成年人的代言市场。

  早在2014年的《广告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有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可结果呢?未成年人出现在大众荧屏的广告不仅没减少,反而有增多之势。

  《爸爸去哪儿》这档亲子户外真人秀节目的引进、《爸爸回来了》这档明星亲子类真人秀节目的出现,以及《明星宝贝》综艺节目的开播,把这些萌娃拉进了观众的视线。于是,广告商看到了广告代言的新生力量。但是,对于十岁以下未成年人禁代言广告一事又该如何解决?

  其实,解决这件事对于广告商来说并不是什么难事。只要将广告代言者变成表演者就完全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了,也许,广告代言与广告表演的差距就在于那一纸合同。

  作为广告代言者,出现虚假广告之时,未成年人又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就不得不承担起相关法律责任。如若广告代言人摇身一变,成为广告表演者,未成年人不仅可以名正言顺参与广告行列,也不需要承担代言相关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随之减少了责任。

  这样一来,禁止十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就如同一纸空文。伴随着与萌娃相关的综艺节目、真人秀节目的势头,广告商怎能不放眼如此利益颇丰的未成年人表演市场。未成年人作为主角接广告的事不会减少,因为广告商钻法律漏洞的思维总是能层出不穷。如此,法律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广告不仅没有真正保护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反而更加混乱了未成年人的代言市场。法律不妨将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广告和限制未成年人表演行为双管齐下,从而真正规范未成年人的代言市场,法律禁止的初衷才得以体现。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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