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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载必须支付报酬的《通知》能否落地

2015年04月23日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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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络转载必须支付报酬的《通知》能否落地

  好消息!国家版权局于4月22日在京召开“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座谈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取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4月22日《新京报》)

  《通知》全文共九条,其最大亮点是首次以官方文件明确了网络转载必须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网络转载纸媒的文章(除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12种情形之外)须支付报酬,这点《著作权法》早已明确。但这一著作人权益并没有得到落实,即使修订后的《著作权法》颁布后,著作权人的转载权仍然没得到保障,侵权情形非常严重。

  作为受害者之一,——本人10多年来撰写发表的几千篇时评被各大网站大量转载,但从未收到过一笔报酬,——笔者获悉上述消息后,一点也高兴不起来。直觉告诉我,这只怕又是一个画在墙上的饼,解馋不解饥。

  我的直觉得到了最近一则也是来自国家版权局消息的支撑。去年10月,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联合下发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办法共十七条,分别从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一次性付酬等支付方式规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其一大亮点是提高了稿酬标准,将原创作品每千字提高到80-300元。但从去年11月1日起执行至今,试问,有几家媒体按新标准支付了稿酬?有多少作者收到了大大高于从前的稿费?

  相较落实新稿酬标准,要求网络支付转载报酬,难度更大。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联合下发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尚且难以落实,单凭国家版权局一纸通知更不可能使通知精神落地。对此,笔者不敢盲目乐观。

  说实话,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是一项重大和复杂的艰巨任务,不是靠国家版权局独家能够胜任的。它所能够做的是,表态,发表意见,制定办法和条例,故国家版权局这次能正式发布这样一个《通知》已属难能可贵。要使《通知》精神得到贯彻执行,除了依靠网络媒体和纸媒的自律、响应外,更仰仗广大作者的配合和争取。

  根据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完全可以向转载他们的作品却不支付报酬的侵权行为提出诉讼,但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大多数作者默认了这种侵权行为,甘愿做一个“权利的沉默人”,致使侵权现象日趋严重和普遍。

  因此广大作者必须联合起来,与国家版权局一道,争取自己的著作权。不要说这样没用。权利必须靠权利人去争取。譬如版权局此番公布的《通知》,就对“时事新闻”首次做出了界定,弥补了《著作权法》的法律漏洞。《通知》第四条对“时事新闻”这样界定:《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等”所包括的时事评论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网络转载须支付报酬。

  须知,时评人的这一权利,是由著名时评家晏扬发起,140多位时评人于2012年联合署名向国家版权局争取来的。当时正值《著作权法》修订稿颁布之时。

  现在,既然国家版权局正式申明了著作权人的转载权益,广大作者切不可消极等待和观望,必须立即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去争取属于自己的那份权益,决不做“权利的沉默人”。

  文/王学进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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