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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儿夭折,理应返还社会抚养费

2015年04月16日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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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超生儿夭折,理应返还社会抚养费

  2013年8月,安徽芜湖一对夫妇因超生被征收了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然而,就在其丈夫张金(化名)缴纳了社会抚养费1个月后,也就是今年4月,这名女婴意外溺亡。悲伤之余,他们全家人想讨回已缴纳的4万元社会抚养费,但遭到了镇乡和县计生部门的拒绝,理由是,已上缴国库,无相关法律规定。(4月15日《中国青年报》)

  这对夫妇的遭遇,越发印证了现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够健全,漏洞百出。且不说征收理由站不住脚,说什么征收目的就是“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这一基于人口负担论得出的解释有失偏颇,就算征收理由成立,那也应照此理由,退还这对夫妻的社会抚养费。因为孩子夭折了,再不会占用自然资源和公共投入了,按照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4万元抚养费自然得退还。这样,逻辑才能自洽,否则就是蛮不讲理。

  社会抚养费只征收不返还,对这样不成文的规矩,连计生部门自己都承认不合理。在获悉张金的情况后,芜湖某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局高副局长说,孩子出现意外,想要返还社会抚养费,于情于理说得过去,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谁也没有权力把钱从国库里拿出来。如此说来,只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增订相关条例,此种不合理现象就得无限期延续下去。

  如果张金的遭遇属于孤例,不改也罢,问题是此类情形各地都有,比较普遍。如浙江东阳市民贾某第二胎超生了一个男孩,被计生部门罚缴社会抚养费8.5万元。一年以后孩子因患脑癌死亡,他们向金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政法处提出退还要求,结果被拒绝。理由有三点: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事实存在;二、罚款已上交国库;三、无法律依据可以退还本人。

  据统计,5%的儿童会在成年前因为各种原因比如溺水、疾病死亡,其中不少属于超生儿童,他们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几乎都没退还超生者。可见,社会抚养费只征收不返还的惯例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不公,同时也损害了现行计生政策的公信力,是到对此进行法律规范的时候了。

  去年1月7日,国家卫计委发言人毛群安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国家卫计委正在启动对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表示将对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但他没表示,会对哪些办法进行修订。经过一年修订,去年年底,国家卫计委完成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遗憾的是,修订后的送审稿仍未涉及社会抚养费的返还问题,这一明显的法律漏洞还是没补上。

  趁新办法尚未正式公布之前,国家卫计委还有弥补这一法律漏洞的时间。建议单列一条,就返还原则、标准、金额等,按照死亡时间和预期寿命之比,做出法律规定。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没废止之前,尽可能将其修订得合理些,完善些。

  文/王学进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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