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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证明”应该寿终正寝了

2015年04月14日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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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罪证明”应该寿终正寝了

  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杨斌,曾当庭为溺婴妈妈周模英求情轻判,引发公众关注。周模英出狱后登门跪谢,致使杨斌成为“明星检察官”。近日,从检23年已经45岁的杨斌因辞职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焦点。杨斌在“再就业”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办证难。一张“无刑事处罚证明”让她几近抓狂,杨斌打趣地说:“曾经是检察官的我,想要证明自己没犯过罪,还真不是件容易事。”(4月13日《京华时报》)

  检察官转行要开一张“无罪证明”都是如此艰难,可想而知,普通人那更是从河南到湖南——难(南)上加难(南)了。最关键的问题是,这一纸“无罪证明”根本就证明不了什么问题:服刑的人不用证明,有关部门也知道他们是戴罪之身;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就不是戴罪之身了,根本就用不着证明了。既然如此,那“无罪证明”难道不应该寿终正寝吗?

  “无罪证明”主要适用于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职业人员。势必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难道说有人开了“无罪证明”,那就是真实的,就不会造假吗?开了“无罪证明”,还得有关部门去核实,这样的做法岂非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吗?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现在,硬性规定开“无罪证明”已经扩大化,动辄要求本人提供“无罪证明”,这是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从用工平等的角度来说,这就是就业歧视,等于把那些失足和有犯罪前科者拒之门外。用工单位要求出具这样的证明,就等于是怀疑求职者的人品,很容易引起他们的反感,这对今后的工作是非常不利的。

  有关部门要求公民开“无罪证明”,把原本平等的人们进行了分类,导致犯罪的人无法享受平等权利,这不符合法律精神,这不符合依法治国方略。今天,我们大力提倡依法治国,而老百姓却要为自己“无罪”举证,群众哪里还有尊严可言呢?一个人的品行、德行,以及有无犯罪记录,岂能靠一张纸自证清白呢?

  一个人即便是曾经犯过罪,但是当他刑满释放以后就和普通公民没有分别了,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因此,有关部门急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让“无罪证明”寿终正寝。

  文/毕文章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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