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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清建:结余善款转捐引发慈善透明之忧

2015年04月12日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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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朱清建:结余善款转捐引发慈善透明之忧

  作者:朱清建

  4月5日,3岁的平度女童小萌妍因白血病离开人世,留下了五十万余元的爱心捐款。8日,小萌妍的父亲将这些余款捐给了几位需要帮助的人。对于善款,有人认为受捐人有支配权,不能强制要求其转捐;也有人认为,结余的善款应该转捐,让爱心传递。(4月10日齐鲁晚报)

  原本为白血病女童小萌妍捐的善款没有挽救幼小的生命,其父亲将结余善款转捐给其他四家需要的人,合情不合理,受益人独占处置权击中了相关法律真空,引发的是关于慈善透明的担忧。

  首先,小萌妍的父亲没有截留结余善款,而是转捐给了其他四家需要的人,可以说是爱心的传递,情可懂,心可明。但是,善款分成30万、10万、10万、1万多四份,怎么划分的,划分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是这四家人?即便是没有私心,由于其身份不具备公信力,难解公众慈善透明之忧。因此,可以说,初衷易懂,过程不明,是合情不合理。

  其次,就善款处置权来说,合法性不明。小萌妍的善款是募捐而来,它是指由募集人向社会公众发起以救助遇到不幸的特定个体为目的的募集款物的行为。虽然因其发起和组织的灵活性与高效性,成为民间传递爱心、救助危难的有效途径和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有力补充。但并非通过公众认可的社会慈善机构,而是直接进入募集人和受益人之手。

  但是,对于结余善款,无论是募集人还是受益人,都不是合乎公平正义的处置主体。募捐是为了特定受益人的利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呼吁,希望社会公众响应其募捐。捐款人与募集人的目标一致,都共同指向受益人。在此过程中,捐款人、募集人和受益人达成一种无形的民事契约,若捐赠余额所有权归属募集人,会从本质上改变捐款人捐赠款物的目的和意愿。另一方面,受益人享有债权请求权,而非捐款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因此,在结余善款处置上,应该交由法律,但是,由于相关立法的缺位,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矛盾,尤其是善款如何分配,余额如何处理,都是法律的真空地带。因此,应制定如《社会募捐法》之类的法律,由立法直接规定捐款余额归属社会公益机构。捐款余额只有归属于社会公益机构,方符合募捐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这类合同的目的,也符合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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