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一娴:地方立法权不能“一扩了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透露,东莞市、惠州市、湛江市等17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将分三批走,第一、第二批城市力争在今年完成。这是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立法法带来的变化。根据修改后的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下放到“设区的市”,原来只有49个“较大的市”才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规模一下子扩展到284个“设区的市”。(4月8日 新华网)
地方立法权,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地方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它对于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地方的遵守和执行,对于补充国家立法以及地方因地制宜、自主解决地方事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地方立法权仅仅是少数较大的市的“专利”——我国仅有49个城市享有地方立法权。然而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各大城市需要治理的事务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都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范,但由于没有地方立法权,就只能依赖“红头文件”进行治理,虽满足了一时之需,但其主观性、随意性、变动性极大,易导致改革发展严重失序。毫无疑问,法律规则的滞后、缺失与改革的不断推进已经形成了鲜明对比,改革发展遭遇法制障碍,而这一切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地方立法权的缺失上。
扩容地方立法权实势在必行、刻不容缓。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亦明确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立法法更是明确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4个设区的市。这也就意味着,成为“设区的市”,就能获得地方立法权,从而解决社会治理创新和经济转型发展遇到的法制障碍。
从49到284,地方立法权扩容的步子可谓迈得够大,其积极效益不可否认,但其中存在的不少隐忧亦不容忽视,尤其是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如此多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数量,让公众产生这样一种担忧:地方立法权扩容,是否会遭到滥用?公众的担忧绝非多余:地方如果缺乏熟悉立法理论与实践的人才储备就轻率打开立法之门,就会出现“法盲立法”;地方可能会借助地方立法权以加强其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进而出现“地方利益法律化”;地方立法难免不受部门利益的影响,就可能出现部门利益对立法的挟持与干涉……
在此情形下,欲使地方立法权扩容不至于遭到滥用,对地方立法权就不能一扩了之。首先,要建立完善地方立法质量的保障机制,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立法草案,确保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实效性;其次,要对地方立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建立完善地方立法监督制度,强化对地方立法权的审查与撤销,确保权力行使良性运行;再次,要拓宽群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建立完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确保地方性立法的民主性。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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