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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刷新见解)

关建中
2015年03月29日04:31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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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当今社会是信用社会。在信用社会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通过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社会信用管理,鼓励守信、惩戒失信,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用关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社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已成为社会成员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在社会范围内组合信用资本以满足再生产所需的流动性,前提是有效揭示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这就需要选择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作为构建社会信用关系的媒介,于是就形成了两对矛盾:一是生产与信用的矛盾。当信用关系成为社会消费能力形成的源泉时,生产与消费的矛盾就转化为生产与信用的矛盾;发展生产要求不断扩张信用规模、提高消费能力,是这一矛盾的本质。二是信用与评级的矛盾。评级的职能,是向债权人揭示债务人的最大安全负债数量边界;描绘信用扩张红线、阻止信用无度扩张,是这一矛盾的本质。这两对矛盾的不断化解,成 为信用社会化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

  具体来说,信用社会化由六个方面构成:城市信用、行业信用、经济体信用、农村信用、个人信用、互联网信用。城市包容了所有社会信用元素,是社会信用的中枢;行业是信用社会化的连接体,是社会信用的动脉;经济体是信用社会化的细胞,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农村是信用社会化的单元,是社会信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个人是信用社会化的基本载体,是社会信用的主导;互联网是信用社会化的新载体,是社会信用的加速器。信用社会化使社会成员的经济社会活动体现为信用关系,整个社会由信用关系连接起来,各方面信用相互渗透和影响。信用社会化客观上要求从社会角度审视信用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对社会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信用社会化使信用管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凸显。遵守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信息是判断守信或失信的唯一依据,因此,信用社会化背景下社会治理的首要任务是加强对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基础是构建一个覆盖所有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管理和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的责任主体有两个,即政府和信用服务机构,前者对信用社会化背景下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和管理水平决定后者作用的发挥,后者的履职能力对前者能否实现相应的管理目标具有基础性意义。

  在构建社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建立社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二是选择有责任担当能力的独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为信用信息服务主体;三是率先垂范,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推进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社会治理发展。政府在履职时,应注意防止出现两类错误:一是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独揽社会信用管理制度设计和信用信息服务。二是用一般市场竞争原则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甚至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破坏性制度环境,加剧社会信用信息不对称,制约社会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信用服务机构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把握社会信用风险形成规律,构建社会信用管理理论体系,为准确认识社会信用风险提供理论和方法指导。二是增强履行信用信息服务公共责任的能力,用持续创新的专业信用信息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信用服务机构在履职时,也应防止出现两类错误:一是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信用服务机构应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绝不能本末倒置。二是服务能力差且自我提升机制缺失。信用服务机构如果没有改善专业服务的能力,终将被逐出市场。

  (作者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


  《 人民日报 》( 2015年03月29日 06 版)
(责编: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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