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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昱璇:“忽悠广告”对应的是“忽悠审查”

2015年03月27日08:31 |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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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蓝昱璇:“忽悠广告”对应的是“忽悠审查”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告称,药品“三宝胶囊”,保健食品“巢之安牌知本天韵胶囊”等5个产品广告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

  近年来,虚假广告年年被叫停,却屡禁不止,甚至是愈演愈烈。尤其是医疗器械广告和保健食品,只要打开电视、翻开报纸,杂志,各种具有神奇功能、包治百病的抗癌药、保健药、补肾药的忽悠广告就会铺天盖地映入眼帘,想不看都难,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国家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收效甚微。 目前,药品、医疗器械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特定广告,广告审查机关按照《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进行事先审查的。其中,第三十四条明确: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从表面上看,既然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且有事先审查制度,虚假广告不应如此猖獗。但深入分析,笔者认为,问题就出在了这审查制度上。

  首先,我国的广告审查主体主要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国家专门的行政审查机关,从审查主体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是“自我审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在经济利益的诱惑面前,要依靠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自我约束来杜绝虚假广告,这是不可能实现的。为此,很多广告经营者流于形式,自己“忽悠忽悠”,审查也就过去了。

  其次,从国家专门的行政审查机关来看,审查范围太窄。专门的审查机关主要是对几种特殊的广告进行审查,广告法规定部分特殊商品实行强制审查,在发布前由有关的广告审查机关分别审查取证,广告经营者收取、查验证明。除此之外,对其他的广告行政审查却没有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审查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

  面对事前的“忽悠”审查,除了完善事前审查制度之外,当然还需要建立完备的事后检查、抽查等具体审查制度,双管齐下。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整治力度,加重责任惩治,规范广告发布的秩序,设置多重保护,在事后也要予以监管,才能够真正消除忽悠广告,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应该学会如何识别虚假广告。只要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发现了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消费者一定要加强意识,及时举报,给有关行政审查机关提供线索。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合作,才能够把虚假广告彻底消灭。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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