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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就从“允许律师阅卷”发端

2015年03月19日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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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正义就从“允许律师阅卷”发端

  3月18日,正在山东省高院查阅聂树斌案相关案卷材料的聂案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称,经过字迹核对,聂案卷宗材料中至少有8处当事人签名涉嫌造假,包括聂树斌本人及其父母的签字。另一位申诉代理律师陈光武发现,案卷记录的聂树斌的第一份口供形成于他被抓7天之后,这份认罪口供之前的7天里聂的供述不知所踪。(3月18日澎湃新闻网)

  3月16日,山东高院正式通知聂树斌代理律师可以阅卷。17日,两位律师来到山东高院,阅卷工作正式开始。这是案发20年来第一次完整阅卷。期间,两名律师要求对案卷进行复印和拍照,合议庭法官表示“这是阅卷的正常方式,保证律师绝对阅卷,充分阅卷。”

  对于一起杀人案判决进行重新复核,需要20年吗?听起来有些漫长。而如果说,这20年仅仅是律师为争取天经地义的“阅卷权”而空耗的时间,那等待“翻案”的家人还有必要再等待下去吗?幸好,聂案纳入复审纳入程序了。聂母张焕枝也终于释然:“山东高院按法律程序办事,非常好。”

  这句话听起来是种宽慰,是不是也有些苍凉,“为死去的儿子讨个说法”不停奔走20年,只是盼到了相关部门“按程序办事”,程序在这里多像一个奢侈品。

  昨天,辩护律师之一陈光武也说:“无论结果如何,山东高院对我们阅卷程序的保障是充分的。”按说,阅卷是辩护律师介入案件的至关重要环节,而且这是被写入了法律的权利——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显然,如此规定可以保障律师及早了解指控所依托的证据体系,有充分时间了解案情,发现其中的事实和逻辑不足,从而有效地行使辩护权。

  但是,在聂案后续审查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利被打了折扣。自聂树斌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后,提出阅卷申请的律师换了几茬,但都被司法部门以“与本案无关”“只能看庭审材料”为由搪塞过去,有的甚至是直接拒绝。昨天,“20年来首次获准查阅完整卷宗”竟然成了一个新闻点,貌似已经游离于案情之外,无疑却更发人深省。

  一起疑点重重的杀人案判决,除却案件本身审理程序的合理与否不谈,单就不让律师阅卷,就足以看到该案的公正保障,在程序的“入口处”就已经被剥离了。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律师是以专业的法律素养来确保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设施”。但是,一个不被允许阅卷的律师,一个失去了辩护支点的律师,和形同虚设还有区别吗?

  律师的权利尚且如此,审判环节的公正又当如何保障呢!昨天,聂树斌案另一位代理律师李树亭表示,根据当日上午阅卷的初步判断,从程序方面看,“聂树斌案是站不住脚的”,目前已发现至少8处签名造假。这些程序上的疑点究竟怎样处理,有待于法庭审查给出答案。

  在这里,有必要重申一下那个老生常谈的程序正义——它源自一句深入人心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而“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在程序正义的要义中,司法审判不会天然地以正义示人,司法公正不能依赖法官的“良知”和“智识”,而是需要仰仗严密的程序设计,通过环环相扣的技术性屏障,一步一步将审判导向正义的终点。所以,法治社会对于正义的追逐,一般要体现为对程序的信仰。

  反观近几年来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无不存在着程序上的瑕疵。而从聂树斌案的判决书来看,其所谓证据基本都是口供,现成物证根本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当初的证据筛查和采信机能哪儿去了?是被法官“自由裁量”了吗?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正义做出了呼应,其中尤其提到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那么,实现正义不妨就从允许律师阅卷发端吧。

  文/肖明君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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