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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不追责成为国家赔偿的“烂尾工程”

2015年03月15日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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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别让不追责成为国家赔偿的“烂尾工程”

  2015年3月“两会”进行时,代表委员就如何解决国家赔偿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展开了热议,形成共识的是,一赔偿范围还较窄,二赔偿标准有待提高,三追责机制有待完善。(3月14日《新华每日电讯》)

  如果说尽早洗清罪名、重获自由是蒙冤者最大的渴求,那么在沉冤得雪后获得应有的国家赔偿,则不仅仅是对冤案受害者及其家人最大的抚慰,更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不可否认,从“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到“福建念斌案”,从“广东徐辉案”到“海南黄家光案”,一起起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并赔偿,有力地彰显了司法进步。2014年各级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为2708件,国家赔偿数额是1.1亿元。案件数量比十年前的3134件有所减少,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看来,这只能表明无论是公检法司,还是政府部门,都对自己严格执法越来越关注,依法办事能力的水平在提高,随意用权、滥权的现象在减少。

  平冤纠错之后,一项重要的司法救助制度就是国家赔偿。从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到追责机制都有进一步扩大、提高和完善之处,范围太窄导致申请难赔偿难、标准低导致难以息诉,追责难甚至不追责导致公平正义变成“烂尾工程”。业内人士认为,国家赔偿事关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判错了,就必须坦然承认错误并积极进行赔付,而不能“捂盖子”、错上加错。一个健康人因蒙冤坐牢引发疾病,尽管这不是国家机关直接侵犯造成的,但是由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这些健康损害当然应该赔偿。

  必须指出,国家赔偿中的追责实施,目前几乎是个空白局面。尽管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一直遵循“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追偿制度却一直处于“休眠”状态,极少有公务人员被追偿,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责也迟迟不见动静。应当承认,冤假错案的发生和多种因素有关系,比方说有些案子当时正处于“严打”等特殊时期,案件情况很复杂,另外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和我们办案方法有关。再比如,过去的司法由于过于行政化,实际上是一种大锅饭司法,没有责任的色彩,这就导致一些司法人员对司法漫不经心,也导致一些司法人员以权谋私。这些历史原因,我们必须正确面对,没必要遮遮掩掩,更不能当成不追责的幌子。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但因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的职权是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行使的,他们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对当事人造成了侵害,国家理所当然要进行赔偿。被冤枉的人因为被错判,被错押,导致了他们经济上的损失及巨大的精神痛苦,国家赔偿就既有经济上的补偿,也有精神上的抚慰。“呼格案”国家赔偿金205万余元中的100万元为精神损害赔偿金极有参考意义,在呼格吉勒图父母看来,给的钱再多也抹平不了他们心里永远的伤痛,他们希望按照国家法律程序进行追责,公检法部门应吸取教训,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四中全会指出“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这应当是预防冤案错案的根本举措。面对冤假错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我们深感自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说“首先深刻反省自己”,这就是彰显着法治进步的声音。我们相信,在今年这个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最高法和最高检一定会有“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改革举措,获得人民的点赞。

  文/朱永杰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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