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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入刑”比喊杀人贩更可取

2015年03月05日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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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买方入刑”比喊杀人贩更可取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3月4日《广州日报》)

  近7成受访网友支持人贩判死刑,彰显嫉恶如仇的社会正能量。然而,采取对人贩判死刑,是否能遏制住贩卖或拐卖人口高发势头,不仅有待商榷,而且也正如有关专家所表示,人贩判死刑这一观点,也有悖于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大趋势。

  事实上,网上搜索可发现,国内对罪大恶极人贩的判决案中,也不是没有判决死刑的案例。比如,2006年发生的贵州贩婴家族疯狂作案,二主犯被判死刑;再比如,去年审批的“6.8”中越跨国贩婴案中的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案。其实,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就有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律条款。

  因而,对人贩是否能判处死刑,并不缺失法律依据,而是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来量刑判定的。人贩子固然可恨,但在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取消死刑大趋势下,对人贩死刑扩大化,似乎欠妥。此外,已有分析案例的研究表明,处以罪犯死刑,并非是有效遏制犯罪的最佳选择和有效途径。所以,关注高企的拐卖人口犯罪,不必纠结于对人贩是否能判死刑的法律依据上,而应关注滋生贩卖、拐卖人口犯罪的土壤与潜藏的市场上。实际上,人贩之所以敢铤而走险,不断触犯法律去贩卖、拐卖人口,背后虽有利益诱惑驱使,关键还是在于贩卖人口已形成了供需利益链,存在地下买卖人口黑市。因此,要遏制贩卖人口犯罪高发势头,就必须掐断供需利益链,铲除地下黑市。

  毋庸置疑,根治贩卖或拐卖人口犯罪,对卖方市场的人贩,采取重刑整治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买方市场”,需对买卖双方进行并重治理。事实也证明,拐卖人口居高不下,根源还是在于“买方市场”的需求旺盛,对收买行为缺失法律追责依据,客观上无疑也纵容了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助长了拐卖人口犯罪的嚣张气焰。可见,“买方市场”也是打击拐卖人口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亟待法律撑腰,对缺失的“买方入刑”法律依据,进行补漏。

  可见,寄望于判死刑打击人贩,去遏制高发的拐卖人口犯罪,犹如隔靴搔痒,治标不治本,只能起些震慑作用,而且有悖世界减少和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不如着眼于“买方入刑”,让怙恶不改的买卖双方,都受到恶有恶报的法律惩处,从而掐断拐卖人口供需利益链。根治买卖或人口拐卖犯罪,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重刑打击人贩,而且也要对收买人依法进行追责,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构建人人喊打的法治氛围。

  文/赵茂盛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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