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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正视情法平衡下的抗癌药代购案

2015年02月28日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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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刘建国:正视情法平衡下的抗癌药代购案

  文/刘建国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案26日作出决定,对陆勇不起诉。(2月27日 新华网)

  该案从开始之初,就引发了媒体以及公众的关注,围绕情与法的思辨,陆勇代购抗癌药的行为令人同情。如今,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按照法律规定严格作出的,在法律与情理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但是,对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背后,留给我们的反思还有很多很多。

  根据报道来看,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陆勇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该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确,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缺少了销售行为,意味着之前的罪名并不成立,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之前,由于陆勇为病友代购了大量的抗癌药,其行为被视为“销售行为”。但是,在公众以及病友的心中,却感觉陆勇“有点冤”。毕竟,其主观意愿并不是销售抗癌药用于谋利,而是为了挽救自己以及病友们的生命。效果同样的抗癌药,国内与印度的价格存在天壤之别,对于手头拮据的患者们来说,自然会倾向于购买廉价药品用于保命。对于生命的渴求,必然会让患者们抓住生存下去的稻草,假如法律成为他们活下去的障碍,自然会让每个人感觉法律过于冰冷。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不管是什么行为,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从事个人行为。但是,当生命权受到威胁,而法律不仅不能起到保障作用,反而压垮患者们生的希望时,就会让人们难以接受。法律层面的规定,却与情感上的认知存在差距,在情理与法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必然是该案的最好结果。在严厉的法律规定面前,我们也应该想到“法律不外乎人情”的原则,站在情感的角度去审视法律。让法律能够契合公众的普遍感受和认知。

  现实中,药品监管层面的法律体系的构建,其目的无非在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享受到更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但是,假如药品监管层面的法律规定脱离了这个原则,本身就说明了法律存在完善和补强的必要。具体到该案中,一方面,公众无法承受昂贵的抗癌药“正品”,不得不通过某些不正当的途径去购买“山寨药”。另一方面,本是患者亟需的便宜仿制药,为何相关部门不能给其一个“名分”呢?

  如此,在陆勇案件中,我们应该更多的反思如何解决患者们的处境,如何让他们摆脱安贵药费所带来的生存窘境。只有为他们的生存打开“绿色通道”,真正激活“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才能体现出制度规定中的更多善意。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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