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读懂抗诉“跨省抓错人案” 的法律价值

文/刘建国
2日上午,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对“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张军治作出无罪判决,西宁市检方随后回应称将提起抗诉。(2月3日 《京华时报》)
该事件发生之初,对于涉事民警的行为,就引发了强烈的谴责和批评声音。如今,湟源县法院无罪判决,显然与公众的感受背道而驰。对于判决结果,西宁市警方称将提起抗诉,很多人都站在检察院一方,认为法院的判决明显存在错误。实际上,对于该事件,并没有必要过度解读,法院判决后检察院提出抗诉,不过是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已。
在案件中,检察院是控告方,法院是判决方,双方都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对于案件的认识,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差别,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毕竟,法律并不是僵化的法条,需要结合案件情况、事实证据等进行分析,进而作出判断。只要是每个人的主观认识不同,就可能产生不同的观点,检察院认为有罪,法院认为无罪,也正是认识不同所致。
比如,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军治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事件发生后,有多家媒体对事实报道起到了一个信息传播的作用,也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但并不能以媒体进行了报道就认定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由此来看,这就是法官对案件的一种认识,是自由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表现。
应该说,在本案中,最大的看点还是在于检方对法院的“较真”,能够充分行使监督权。现实中,刑事诉讼的思路比较固化,虽然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常常是“重配合、轻制约”。更多的时候,我们总会看到公检法之间关系密切,对于刑事案件常常是“流水作业”,很少出现掣肘和障碍。然而,这种工作思路虽然效率较高,却容易发生冤假错案,戕害公民合法权益。
对于本案而言,检察院提起抗诉,本身就说明了法院与检察院找准了自身定位,严格遵循法律履行自身职责。而这种表现,正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体现,也是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体现。案件从侦查到最终判决,再到检察院提出抗诉,为我们完整的展现出了刑事诉讼流程。虽然表面上来看,法院与检察院在“约架”,而实际上却是一场生动的法律实践。
根本上,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机关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责任、行使权力,才能体现出法治思维和精神。其实,我们需要更多类似的案件,看到司法机关相互之间敢于“较劲”,能够“动真格的”,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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