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咒:贪婪是贩卖患病婴儿的第一宗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赵小咒
去年七月以来,警方发现,许多从外地来的孕妇隔三差五的被人从火车站带到济宁兖州一个废弃工厂,没过几天,这些生完孩子的孕妇很快就踏上归程。经犯罪嫌疑人宫振岐交代,他自己把这个废旧工厂租下来,让这些孕妇在这个地方生活, 一直到生产,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最多的女孩拐卖到六万多, 男孩八万多,经过两个多月的艰苦努力,我们一共抓获了涉案人员一共是103人, 解救了被拐卖的儿童一共是37人。( 1月13日 齐鲁网)
继央视曝光“非法代孕产业链”事件之后,媒体再曝“贩卖婴儿”事件,这两个类似的事件,无不触痛社会的神经。笔者不得不质问“这些人”,是什么让他们如此丧心病狂的去从事“人口拐卖”?中国法律的威严为何不足以抵挡“这些人”人性的丧失与人伦的背离?
从报道中我们能看到,待产孕妇在明知自己身体患有各种疾病的情况下,受利益的驱使,仍然选择生产贩卖。利益,让他们把婴儿当成一件可有可无“商品”,不顾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卖之。笔者试想,即便这些“妈妈”不会卖掉自己孩子,他们极有可能将孩子遗弃,为什么?人性丧失的使然!自然界的动物都有“护雏”的自然本能,何乎人哉?
那么,为何贩卖儿童有“利益”?
贩卖儿童是世界性犯罪,在中国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与人口流动密集的发达地区,长期猖獗。报道中并没有提及待产孕妇的经济状况,笔者试想,假如待产孕妇穷困潦倒不足以在“生存”,只有通过卖掉自己的婴儿来换取在世的“苟延残喘”,这似乎与现代化中国极不相符。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的改革进步、社会公益的逐步完善等综合性措施,能够保障贫困家庭的生活。同时,中国儿童福利院、各地希望学校也能够保障儿童的生活与教育权益。并且,我国刑法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生父母“遭遇重大变故或者经济出现困难,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通过熟人送给收养者抚养,送养者也提前了解了收养者的情况。收养者为了感谢送养方,给送养者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父母非法获利,属于私自认养,这种行为不追究刑责”。因此,“贫困”不足以是卖掉婴儿的理由,尤其是待产孕妇明知自身患有艾滋病、梅毒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仍然生产贩卖,笔者更相信这是人性的懒惰与贪婪。
对于买者而言,或许受中国传统“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的影响,亦或独生子女家庭丧子原因,亦或生物医学原因,亦或新生活方式的原因等等,促使他们通过“购买”获取一个孩子的抚养权,这是与中国人伦、法律是相悖的。通过这样方式“收养”的孩子,不仅不能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也不能保障儿童与“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在收养儿童方面,已经通过刑法、婚姻法、收养法、民法等等众多法律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通过合法的途径收养一个孩子,对于上述家庭而言,是最为明智也是必须为之的途径。在此,笔者奉劝想收养孩子的家庭,法律不仅是孩子的健康成长的“保护神”,也是你们合法权益的“护身符”。
而对于贩卖者,他们更像是附着在中国法律与人伦上“寄生虫”,想必在中国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下,终会被架上法律严惩的“十字架”。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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