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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以案说法:手续欠缺,当心旷工丢“饭碗”

廖春梅
2015年01月14日09:51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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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病无法上班,需向单位请病假,是大多数劳动者都曾遇到的事。可一些劳动者却由于请假手续欠缺导致被认定为旷工,并最终丢了“饭碗”。这是为什么?

  患病属实,未办手续也属旷工

  【案例】 黄晓芳所在公司规定:“员工请病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事先书面报请公司批准(紧急情况下,可在危险消除后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3天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3月17日,黄晓芳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被建议留院观察。黄晓芳遂电话向车间主任请假,车间主任口头表示同意。可当5日后黄晓芳前往上班时,却被公司告知:因其连续旷工超过规定时限,已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黄晓芳虽因不服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但法院鉴于其确无书面请假手续,而车间主任又矢口否认电话请假一事,最终驳回了黄晓芳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黄晓芳之病并非紧急,完全有条件按规定向公司提交诊断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但她未依此办理,明显违反了公司规定。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黄晓芳认为自己已电话请假,在车间主任否认的情况下又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然也就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已交假条,未经批准也属旷工

  【案例】 由于经常出现胃痛,2014年4月19日,郭秀梅利用轮班休息的机会,到附近一家诊所作了检查。医生初步诊断后,建议郭秀梅前往县医院进行复诊。郭秀梅随即向所在公司提交了为期10天的病假条。但公司领导以诊所的能力和条件有限,而县医院尚未明确真正病情以及需要多长医疗期为由,未予答复。郭秀梅认为公司领导纯属故意刁难,遂扬长而去。岂料,当郭秀梅一周后回到公司时,却被通知“你已经被解雇”,理由是其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超过3天,已构成旷工,而公司与其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点评】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就请病假而言,应当经过员工申请、单位批准两道程序。其中,单位批准无疑是核心。郭秀梅提交了书面申请,只是意味着完成了第一道程序。而公司有权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予批准、批准、减少天数三种处理,郭秀梅当然也应以明确批复的期限为准。在诊所确实存在能力和条件有限、县医院尚未明确病情以及医疗期限的情况下,公司没有批准,无疑具有正当理由。郭秀梅凭一时之气离开,自然属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即构成旷工,公司也有权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解除与郭秀梅的劳动合同。

  需要续假,未曾续假也属旷工

  【案例】古小琼是一家公司的会计。2014年5月,古小琼实施了脑部手术。手术后,医院开具了3个月全休的病假证明,时间从5月11日起。古小琼持该证明到公司办理了请病假手续,并在家休养至8月10日。病假到期后,医院经诊断,认为古小琼的身体情况尚未完全恢复,建议继续休息15天。事后,古小琼没有将变化情况向公司报告就自主选择继续休息。令她没想到的是,仅过了一周,公司便派人送来了一纸通知:“你在病假期满后,未按时回公司上班,且连续达7天。特依据劳动合同中关于‘连续旷工不得超过4天’的约定,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点评】 公司有权据此单方解除与古小琼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旷工包括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虽已请假但未经批准等两种缺勤行为。古小琼在2014年8月10日之前未能上班,因为已经获得公司批准,自然不能视为旷工,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此后没有在正常工作日前往公司上班,也已经得到公司批准,相反,事实恰恰表明其没有就此后的时段进行请假,更不存在公司批准与否。古小琼没有如期前往上班,虽然事出有因,但该“因”只能是其具有可以请假的事由与条件,她没有利用该事由与条件向公司提出续假申请,显然构成“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式的旷工。


  《 人民日报 》( 2015年01月14日 19 版)

(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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