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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对有房有车的“伪低保户”不能止于清退

2014年11月24日08:27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北方:对有房有车的“伪低保户”不能止于清退

  作者 北方

  为解决低保工作中的“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山东省菏泽市开展“阳光低保”专项行动,通过核查,已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四万九千多人,2000多名低保对象被查出名下有车、有房等情况。(11月23日齐鲁网 菏泽清退4.9万名“伪低保” 2386人名下有车有房)

  低保是国家专项资金,其同时也是国家体恤民众的一种方式。低保有着明确而严格的对象,即城乡生活困难群众。而拿到低保,以保障最低的生活与生存需求,这也是低保户和低保人员最起码的生活保障和尊严体现。

  但在现实生活中,低保被冒领,出现一些甚至一批开着豪车领低保的人群,这明显是不正常的。一方面,低保资金总量有限,一部分“伪低保户”领取了国家的低保,无疑就意味着有一部分真低保户被排挤在了国家基本保障的体系之外,他们被人抢了食物、衣物,生活必然面临困境,低保也因此失去了其保障意义。另一方面,低保被不该领取的人领取,不管其背后成因如何,这都是对政府形象和国家信誉的伤害。

  基于此,以笔者之见,对那些有房有车的“伪低保户”,我们确实需要下大力气进行清退。但除了清退,显然还有更多、更重要的工作需要同时完成。

  一是要查清楚“伪低保户”背后的权力关系网和权力寻租的腐败等问题。不够条件却能吃上低保,很明显,每一个“伪低保户”背后,都难免存在着一张权力的关系网,都有以权谋私等问题。清理了“伪低保户”只是治标,揪出其背后的变质权力网,才是治本。

  二是要让一些“伪低保户”将不该吃的“吐出来”。不仅要吃多少“吐出来”多少,甚至有必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是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相关法律甚至是刑事责任。比如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等,明确规定了骗保违法性;比如我国刑法设置有诈骗罪等。对一些骗保行为,理应依照相关法律,给予严肃惩处。

  骗保特别是骗领低保,这无异于是在和最困难的人民群众抢食,其道德恶意明显,且有故意违法的主观故意。因此,对一些有房有车的“伪低保户”,要坚决清退,但不能止于轻描淡写地清退。事实上,也只有该罚款的罚款、该追责的追责,让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收益,也才有望保障群众的“救命钱”不至于会被骗领!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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