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堂吉伟德
安徽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昨天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位检察官办的、距今已经9年的经济纠纷案件。受各界关注的是,检察官举报自己,是因为办案期间所做决定都非自己本意,而是“依领导意见作出”。(11月21日《新京报》)
即便是事隔多年的“自我举报”,此时的重审也只具了形式意义。确实的说,这样的个案并不能作为司法进步的证明,更不能说明纠错机制发挥了作用。这仅是出于个人良知的一种偶然表现,而不是某种制度补强之后的必然结果。如果没有退休检察官的“自我举报”,那么“领导干预”的错案就不会浮出水面,开庭重审也就不复发生。总之这一切,都不是司法自身的胜利,而是个体人格和良知的佐证。
司法的公平与正义,需要一个体系性的构建;司法的不公与枉法,也非一个因素所致,其表现的形式有很多,比如权力干预、循私枉法、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和利益交换等。独立审判当然是保障公平的一个要件,却并不是唯一的前提。要知道,若是司法权力没有受到控制,即便其再独立也会存在滥用的可能。要知道,所谓的独立只是相对而言,但干预却是绝对的存在,既有来自于司法系统以外的行政权,比如“政府发函式的要挟”,也有来自于体系内的指令,比如具体办案人员的直接领导,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的因素。故而,摆脱人情因素的干扰,跟约束权力的原理一样,那便是要“阳光下运作”,让公开透明成为司法公正最现实的路径。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公众实施监督的基本原则。一个案子是否公正,是否符合法定事实与原则,公众有着明确的评判。现在最大的问题在于,一是其司法系统内部缺乏必要的纠错机制,更没有形成“案件终身制”的责任体系,案件从调查、起诉、审判和监督各个环节,缺乏必要的衔接和沟通,也无以做到彼此之间的制约与监督。二是于外部来说,由于司法运作的神秘化和封闭化,外界无以知晓更多的信息,也无法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使得一些明显存在问题的案子甚至冤假错案,都无以被发现和得到及时纠正。总之,纠偏机制、责任体系和问责措离的缺失,是导致“依领导意见作出”现象大量存在制度诱因。
一个基本共识是,司法权和审判权也是一种权力,因而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督。从某种意义讲,给予了检察官和法院们独立的权力,免受干扰既取决于外因,也要决定于自身。“自我举报”的前提,恰恰是“当事不举”所致,事后的良心发现即便再高大上,也无以掩盖之前的迫于领导权威下的乱作为。所以,与其为“良心发现”唱赞歌,不如追问何以“行之当所行,否之当所否”。要知道有的错误一旦犯下,再怎么高调的“自我举报”都无法挽回。
最近,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之所以引发关注,一方面源于公众对司法公正不彰的极度担忧,也出于对自身权利能否得到保护的恐惧。另一方面则源于,通过个案的分析为司法的改革而寻找路径,为司法的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寻求解方。司法的公正不能靠“检察官的自我举报”,因为这样的机制并不可靠,也无以实现长效的保障。真正的举报要源于外部的促进,源于对责任敬畏下的自律,源于有错必纠有错能纠的制度兜底。从这一点来说,着力推进法治建设,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过错倒查制,在厘清了责权利的基础上,才能最终实现源头之控。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