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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无理由退货”入法不容乐观

2014年11月22日00:11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7天无理由退货”入法不容乐观

  “7天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上海地方立法。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明年3月15日起实施。(11月21日《新闻晨报》)

  此次上海明确将“7天无理由退货”纳入地方立法,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对网购商品完好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明确了无理由退货商品的适用范围及排除商品,退货商品费用的返还,退货运费的承担者等问题。那么,上海条例能否保障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顺利实现?笔者认为,我们不容盲目乐观。

  众所周知,并不是任何商品只要一拆封检查就能发现质量问题。如果属于外观问题,当然能很快发现,如果不是外观问题,而是商品内部构件问题,不经使用,一般是很难发现的。然而,商品一旦经过试用、使用,就不可能“不污不损”,完好无损。所谓“不污不损”,其实是对消费者试用商品权利的限制。此其一。

  其二,条例规定,通过网购交付的报纸、期刊不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范围。笔者想问:假如消费者收到的报纸、期刊在快递(物流)途中受到污损毁坏,或者存在印刷装订质量问题,或者缺页,或者内容错误,是否也不能退货?须知这不是“无理由”,而是“有理由”!

  其三,消费者行使“7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必须商品经营者积极配合。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存在质量问题,但要求退货,而经营者置之不理,或者拒绝退货,或者拒绝返还货款,怎么办?消费者如何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工商等执法部门是否应该依申请介入,为消费者维权?

  其四,条例规定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似与立法宗旨不符。条例是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而制定的。如果因为商品本身质量问题,消费者选择退货,让消费者承担运费是否有失公平?

  应当明确,无论商品有无质量问题,消费者都可以选择无理由退货。笼统规定由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退货权利的行使?由于条例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对“无理由”作出具体解释。在现实中,很可能所有的“无理由”都将演变成“有理由”,所谓的“无理由退货”根本无法实现。

  此外,条例没有明确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和消协在实施“7天无理由退货”保障消费者权利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出现懒政不为,无视消费者利益诉求。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保障消费者权利,仅有立法规定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了法律后,更要重视法律内容的执行落实,要求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可见,上海条例并不能让消费者乐观。

  文/刘运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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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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