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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乐:莫让500元挡了“宝贝”回“家”的路

2014年11月04日11:11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陈乐乐:莫让500元挡了“宝贝”回“家”的路

  陕西省丹凤县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发现一把古剑,他将这件宝贝交给了县文物部门。11月2日,该县文物部门称,李磊上交的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历史。

  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寻找宠物的启示,有些主人不惜花重金“悬赏”,动辄几千上万。究其原因多为它们是主人的亲人,宝贝。承载几千年文化历史的文物何尝不是国家的“宝贝”呢,归还个小猫小狗还有几千元的奖励,然而这么重要的文物才区区500元,未免有些太“小气”。

  据了解,李磊捡到的古剑剑体长46.5厘米,宽4厘米,重约610克。剑刃锋利如初,剑身保存完整,初步判断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距今约有3000年。按以往的拍卖价格至少也值几十万元,如果拿到地下市场卖价格肯定不菲。虽说倒卖文物是违法行为,但是发现古剑的时候并没有第二个人知情 ,只要不声张自己拿到黑市上卖掉还是有可操作性的。进一步说,如果当事人把宝剑带回家“收藏”留给子孙后代,几十年后文物身份从“黑户”变“祖传”价格还能翻几番。想想和500元比起来貌似更划算些,如果今后谁再发现文物想起这件事,不知道利益和良知谁会“笑到”最后。

  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发现或者是捡到文物主动上交国家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没有上交而私自藏匿、贩卖都是违法行为。然而对于主动上交文物的,《文物保护法》只是笼统的规定“给予精神奖励或者是物质奖励”,对于奖励的数额却没有明确。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惩罚有时会让人产生逆反心理,奖励则是正面的积极引导,同时奖励比惩罚对人的精神刺激更深刻。

  无论是惩罚还是奖励,出发点都是更好的保护文物,防止文物流失。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奖励的金额,但是可以结合文物的珍贵程度、市场价值以及当前的生活消费水平综合判定,设立价值百分比来奖励,这样才会激励更多人主动上交自己发现或捡拾到的文物。让更多的“宝贝”回“家”。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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